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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的“暖”与“硬”

甘肃日报 2019-11-01 06:37 大字

郑殿兴

法不容情,法律无情,是常识。但司法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司法、执法,却可以有情,大可以有情。

江苏省张家港市一对抚养三个孩子的年轻夫妇,三次偷了超市9罐牛奶,双双被以盗窃罪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察院没将审查简单化,深入进行调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公安机关对年轻夫妇给予行政处罚。事后,检察人员还凑钱买了一箱奶粉和一些玩具,对夫妇俩进行了回访。

法律确有刚性,但刚性并不拒绝司法人员的“柔性”。因“犯罪情节轻微”和夫妇俩“认罪认罚”“主动退赔”等因素,对二人不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是于法有据且可称道的法治行为;更可称道的,是检察人员凑钱买礼物进行回访……如此“柔性”,带来的自然是法律之“暖”,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它(瑞鸿公司)有什么权力拆人家房子?!包括政府都没有权力去拆房子!”近日,一段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法庭审判长怒斥地方政府(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政府)违法强拆、旗帜鲜明地为民众权益发声的直播视频,在网上热传,赢得公众舆论掌声。

审判长为啥“怒斥”?因为法律监督动了真格且动了真情。面对违法者的狡辩、诡辩……审判长的“怒斥”,让人感到十分给力。它与张家港检察人员对偷奶粉夫妇的“暖”相比,无疑是对违法之恶的“硬”。这种“暖”和“硬”,既显法律的温情,也见法律的严明。

与之相比,一些司法、执法过程中,“暖”和“硬”的缺失,则令人唏嘘。前些年,某地公安机关羁留一名吸毒女,却疏忽了其家中3岁的女儿,致使该女童因无人照看而饿死。这样的悲剧,与执法人员“暖”的缺失不无关系。再如,一些地方,执法人员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对“权大于法”不敢“怒斥”。这种“硬”的缺失,即便无“官官相护”之心,也有“官官相护”之嫌,法律的正义之旗又如何高举?

法律是严明的,彰显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律也是温情的,守护我们心底的温暖。从这个意义上说,“硬”与“暖”的选择,其实考验着执法的“公心”与“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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