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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分析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西部法制报 2019-10-15 00:40 大字

卢晓望

盗窃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问题,众说纷纭。本文以一起案例为切入点,综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及盗窃的场所、对象、时间、条件等情况,对盗窃罪既遂和未遂作出阐述。

案情

在某经贸洽谈会会场上,保安人员发现贾某形迹可疑,便密切关注其行动。贾某趁陈某购买商品之际,盗窃陈某上衣口袋内手机一部。这一行为被保安人员看到,但为了不影响会场秩序,保安人员等贾某离开会场后将其抓获,手机价值6750元。

那么,贾某的行为是盗窃未遂还是既遂?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贾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理由在于:

首先,从事实来看,贾某趁陈某购买商品之际将陈某的手机盗走,贾某的盗窃行为已实施完毕,并离开犯罪现场,陈某已经失去对手机的控制权,贾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其次,从犯罪行为实行的进程来看,自贾某进入会场到实施盗窃行为,一直处于保安的监控之下,这一情况贾某及陈某均不知道。本案中,贾某主观上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且盗窃行为已经实行完毕;对被害人来说,只要丢失对财物的控制权就是盗窃犯罪宣告既遂的标志。

另一种观点认为,贾某的行为是盗窃未遂。理由如下:

首先,贾某尽管将陈某的手机盗走,但是陈某并未失去对其手机的控制。因为,从贾某实施盗窃犯罪开始就已经被保安发现,只是未对其实施抓捕。会场上,保安对参会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职责。本案中,自贾某进入会场到实施盗窃行为,一直处在保安的监控之下,不仅陈某未失去对手机的控制,而且贾某也未实际控制陈某手机。贾某非法占有目的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其次,虽然贾某已经实施了盗窃犯罪的全部行为,但不能据此认为其已经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按照刑法学理论,在犯罪行为实施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出现之前,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也可以构成犯罪未遂。本案中,贾某的盗窃行为虽然已经终了,由于保安的介入其犯罪并没有得逞,手机最终归还陈某,应当属于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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