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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行为是拐卖儿童罪还是拐骗儿童罪

西部法制报 2019-10-15 00:53 大字

乔社教

案情

2018年9月13日,刘某在某小学校门口拦住一年级女生杨某说:“我和你妈是好朋友,你妈有事让我把你接到我家,待会你妈来接你。”杨某信以为真跟刘某走了。之后,刘某将杨某带到一个商店,刘某挑选大量名烟名酒后,假装忘记带钱,对店主说杨某是自己的孩子,将杨某放在店里,谎称随后带钱来再把孩子接走,刘某拿走烟酒后一去不复返。

那么,刘某的行为是拐卖儿童罪还是拐骗儿童罪?

评析

笔者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理由如下:

其一,从法律条文来看,我国刑法第240条第8款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律明文规定,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牟利,则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结合本案,刘某谎称杨某是自己的孩子,将杨某放在商店内以取得店主信任,将大量名烟名酒拿走。很明显,刘某是以变相出卖杨某牟利的。

其二,从犯罪手段来看,结合本案,刘某虽然没有以直接出卖杨某的方式获取利益,但其将杨某放在商店作“抵押”,实质上是用杨某换取高额利益。显然,刘某的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其三,从社会危害性来看,拐卖儿童常常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对被拐儿童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精神伤害。本案中,刘某为了一己私利而致儿童及其亲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所犯罪行应对其依照拐卖儿童罪予以处罚。

其四,拐骗儿童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收养,或者是供自己使唤、奴役。本案中,刘某将杨某骗走是为了非法获利,用杨某换取大量名烟名酒。两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为了拐卖获利,如果仅仅是为了收养,或者是供自己使唤、奴役就是拐骗儿童罪。本案不存在收养,或者是供自己使唤、奴役,那么若以拐骗儿童罪论处是有失公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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