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谈 赋予教师惩戒权,先弄清什么是“惩戒”
■本报评论员 扈宏毅
罚站罚跑到底算不算体罚?以往,由于缺乏根据,罚站罚跑常常被家长、学生认为是体罚,熊孩子上课调皮捣蛋老师往往束手无策。9月24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提交至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其中拟允许老师实行“罚站罚跑”,并明确与体罚或变相体罚作出区分。据此,广东拟在全国率先尝试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
对于教师的惩戒权,人们一直存有争议,其实,争议的焦点并不是该不该惩戒犯错误的学生,而是应该如何惩戒,也就是说,惩戒和体罚的边界在哪里。不清楚概念和边界,老师和家长立场不一致,观念不统一,矛盾就会不断出现,这导致有些老师宁愿对学生不管不问,也不会使自己陷入麻烦之中,而惩戒权也不可能真正得到实施,最终,吃亏的还是学生。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都明确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因此我们用“惩戒”来表达教师对学生的惩罚。什么是“惩戒”,关于这种教育方式,人们在观念上走过了一个充满矛盾的过程。在中国传统教育方式下,“不打不成器”“打是亲骂是爱”是不少老师和家长信奉的教育惩戒信条,而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打”“骂”逐渐没了市场,还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便成为教育禁区。不过,完整的教育又需要让学生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代价,用深刻的印象为“下不为例”提供约束力,于是,我们便需要一种能够在家长和学生承受范围之内的惩罚方式。
惩戒和体罚的边界,可以根据更多的具体事件来判断,通过了解以往的新闻报道,笔者认为,教师可以让犯错学生罚站、跑圈,但不宜让他们下跪、光着脚或在极端天气下跑步,防止造成学生心理和身体上的损伤;让学生牢记做错的作业,罚写一遍两遍是惩罚,罚写十遍二十遍可能就是伤害;在语言教育上,语气可以严厉但不能使用侮辱性的词语……因此,我们需要厘清的,或许又不只是惩戒和体罚的边界,还有惩戒与侮辱、伤害的边界。可惜的是,这个尺度之前从未写进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执行细则中,或者很难通过文字的描述把具体行为准则交代清楚,全凭老师自己掌握。
广东率先尝试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并将适用惩戒的行为及惩戒边界写进法律,效果令人期待,也值得其他地方及教育界人士思考和探讨。笔者认为,无论惩戒的具体内容如何界定,关键都是既要防止某些老师借惩戒权伤害未成年人,又要抱着对未成年人负责的态度,让不同的教育方式切实帮助到不同的孩子,宽严相济,践行教育的平衡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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