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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非亲生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合肥日报 2019-09-25 05:28 大字

案例:2007年,胡某与王某(女)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下女儿胡小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不和。2017年,胡某申请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胡小某亲生父亲。同年,胡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且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王某赔偿孩子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法院审理,最终作出判决:一、准予王某和胡某离婚;二、胡小某由王某抚养,胡某不承担抚养费;三、王某返还胡某已付的胡小某抚养费5万元;四、王某赔偿胡某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专家点评: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王某与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女儿与胡某并不具有血缘关系。因王某是在婚前怀孕,向胡某隐瞒了实情,导致胡某自认为孩子是自己亲生的,所以奉子成婚。王某婚前与他人的怀孕行为虽未违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但对胡某生育权、知情权有所侵害,同时有违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胡某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损,精神遭受损伤,王某应当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胡某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抚养费问题,在胡某提供的诸多消费票据中,王某认可的票据数额共计5万元左右。据此,法院判决王某返还胡某已支付的抚养费。

专家提醒: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违反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隐瞒非亲子关系事实,造成另一方错误认识及精神损害,那么,在离婚时或者离婚后得知抚养了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孩子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包括要求对方返还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报记者 韩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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