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也应被关进法治的笼子
■本报评论员 扈宏毅
当前,很多行业内部的黑名单普遍缺乏法律依据,这种以黑名单的名义对看似违规行为的约束,同样存在违法问题。
出租车司机黄某离职后,公司因“不尊重公司办公室人员”为由,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将信息发送给当地同行业仅有的其他两家出租车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使其难以找到工作,黄某遂将前东家诉至法院。近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认定公司滥用黑名单制度构成侵害名誉权。判决出租车公司发布致歉函以恢复黄某名誉,并赔偿黄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
自从我国银行业、旅游业有了黑名单制度后,某些行业也纷纷效仿,意图通过黑名单这一对从业者或消费者颇具震慑力的措施来加强对他们的约束,比如“保姆黑名单”“教师黑名单”“航空黑名单”“电信黑名单”,在某些地方,甚至还有“不孝黑名单”,“恶意跳槽黑名单”……黑名单名目如此之多,从一开始,人们就不乏这样的担忧:如果黑名单被滥用怎么办?谁又来监督黑名单制度的执行者呢?
文中的出租车司机黄某,显然就是黑名单滥用行为的受害者。仅仅一条“不尊重公司办公室人员”,就面临连工作都找不到的境地,这种伤害实在是太严重了,或者说,这不再是制度在起作用,更像是前东家在发泄私愤。即便员工离职时双方产生了一些不愉快,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从此不再录用这名求职者,但是以黑名单的名义将相关信息发送给当地其他同行,其目的显然包括使得该员工无法在整个出租车行业找到工作,将小矛盾激化成大矛盾,有打击报复的嫌疑。
当前,很多行业内部的黑名单普遍缺乏法律依据,这种以黑名单的名义对看似违规行为的约束,同样存在违法问题。有法律界人士曾明确提出,目前只有银行黑名单有行政规章性的法律依据,即《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其他如航空黑名单、电信黑名单等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说白了,就绝大部分黑名单执行者而言,法律并没有赋予他相关权力来约束从业者或消费者。
作为公司管理制度,可以用所谓的黑名单来约束员工的行为,但该制度的实施必须遵守严格的条件限制、程序限制和范围限制。不仅在公司外部不能滥用、乱用,就是在公司内部,因为一点小矛盾、小摩擦,或者源于一些主观判断就让员工登上黑名单,也一定会因为不得人心而有损企业发展。至于以此为由随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等合法权益,更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通过出租车司机黄某的遭遇,我们看到时下的多种黑名单制度在设立之初就彰显了权力的任性,在这种任性之下,作为相对弱势的个体难免遭受或轻或重的不公平待遇,这不仅需要法律为社会公平和个人合法权益兜底,更需要有更加完善的细则出台,为制度打上补丁,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类莫名其妙的黑名单,让每一次处罚都有据可依,把大大小小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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