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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养老院遭遇伤害,请选准“打开方式”

农村大众报 2019-09-20 14:12 大字

当下选择到养老院安度晚年的老人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伤害纠纷案件亦呈上升趋势。因老人所受伤害情况多种多样,如何确定义务赔偿人,并最大限度地得到相应的损害赔偿,选准诉求的“打开方式”非常重要。

伤人者无力赔偿时,

以合同违约诉养老院担责

[案例]2016年11月8日,74岁的许老伯与某乡爱心养老院签订《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协议书》,第六条第3项甲方(养老院)权利义务规定:养老院加强管理,完善服务设施,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为乙方提供安全良好的养老环境。2018年1月4日15时许,同住养老院的老人胡宝奎(有精神障碍)与许老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致许老伯受伤后经医院治疗住院68天,支付医疗费近4万元。后经鉴定许老伯左股骨颈头下骨折为十级,左尺桡骨远端骨折为十级。鉴于伤人者胡宝奎系独身老人,无赔偿能力,许老伯遂将养老院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养老院承担全责,共赔偿许老伯各项损失61273.25元(扣除垫付的18420元)。

[评析]许老伯是在养老院被他人打伤,许老伯既可直接以侵权之诉要求胡宝奎赔偿,也可依据养老院合同要求养老院赔偿。许老伯最终选择后者是正确。双方签订《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许老伯按约定缴纳了各项费用后,养老院有义务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之义务。而养老院为盈利目的接收疑似精神障碍人员入住养老院,给养老的居住环境增加了安全隐患,而且未对精神障碍人员采取特殊养老护理的安全措施。又因许老伯在受伤害事件中无任何过错与违约行为,故法院判决养老院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被他人伤害致死,

侵权人与敬老院为共同被告

[案例]2018年8月17日22时20分左右,79岁的周玉林在乡敬老院居室内被一同居住的71老人乔宝兴(有痴呆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木质拐杖打伤头面部、胸部、双上肢,经送医院急救中心救治,35天后死亡。法医鉴定,周玉林生前所受较严重的外伤为始发因素,外伤后脑梗死、严重的肺部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是其死亡的主要因素,基础性疾病为其死亡的次要因素(公安机关对乔宝兴立案侦查过程中,乔宝兴因病死亡)。事后,周玉林的儿子周大国等四名法定继承人将乔宝兴的监护人与敬老院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万余元。法院判决认定乔宝兴的监护人就周玉林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并酌定其责任比例为80%,敬老院承担过错的责任比例为10%。最终判决乔宝兴儿子(法定监护人)赔偿周大国四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2468元;敬老院赔偿周大国等四原告27808.5元。

[评析]本案周玉林老人系被乔宝兴伤害致死,乔宝兴是唯一的侵权人。敬老院只是因未尽到安保责任,在周玉林被害一事上有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符合法律规定。

从老年公寓走失死亡,

公寓不能免责

[案例]2018年9月15日,李老伯的儿子李海丰以监护人和经济担保人身份与某老年公寓签订老年公寓服务协议,协议第八条约定:“老年公寓只为入住人员提供居住膳食、卫生服务,不承担监护人义务,对李老伯的一切行为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公寓不承担责任。”2018年12月25日17时至18时期间,李老伯自行离开公寓参加活动当夜未归。翌日吃早餐时工作人员通知李老伯的监护人李海丰,并向当地派出所报警。3个月后李老伯被人发现在距离公寓1公里远的路边河沟附近死亡。事后,公寓以“只是提供吃、住和卫生服务,其他一切不能负责”之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担责。案经法院审理,酌情老年公寓承担10%责任,支付赔偿金26170元。

[评析]《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既然双方约定的“只提供吃、住和卫生服务,其他一切不负责”无效,那么老年公寓作为管理人,在老人外出未归时,应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而该老年公寓在李老伯走失一夜后的翌日早饭时才发现,尽安全保障之管理义务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与过错相适当的赔偿责任。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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