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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人“脑补”的“补脑”赢了官司未必高枕无忧

济南时报 2019-09-19 14:08 大字

浙江台州男子张某受广告影响,购买“六个核桃”饮料来“补脑”。他查阅资料后,发现核桃不具备“补脑”功效,将超市方和生产商告上法庭。最终,法院以依据不足为由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的广告语,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不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9月18日中新社)

六个核桃不补脑,男子怒而提告,尽管最终败诉,但本案衍生的公共讨论却并未停息。相较于判决结果,法院所给出的判决理由,似乎更值得关注。仅就该案而言,法院判决书大体有理有据,却也难说毫无瑕疵,故而并未实现彻底释法说理、平息争议的社会效应。

毋庸讳言,“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这一文案,本身就是典型的擦边球式广告语,其距离触碰“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保健作用”的法律红线仅一步之遥,目的是引导消费者产生联想,“脑补”出其“补脑”功效。之于此,民间的非议之声由来已久,只是相关部门并未较真介入调查而已。

“广告语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不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由此不难看出,法院在处理本案核心问题时,采取了一种策略性的回避姿态。对广告语本体不作实质审查、不直接给出评判,而是全盘接受和援引了工商部门的“认定”结论。司法部门照单全收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这颇有取巧、推责之嫌疑。“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是否不妥和违规,法院本该自己去独立思考和判断才是。

众所周知,对于广告的管理,相关部门奉行的是事中事后监管,并不存在事前审核一说。既然如此,六个核桃的广告语又是何时、以何种方式通过认定的呢?凡此种种,都该有个明确说明才是。无论如何,关于本案的思辨和论述,都该在更深层次、更高维度内进行。

六个核桃虽然赢了官司,却很难堵住悠悠众口,更不代表从此就高枕无忧。直言不讳地说,“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的广告语,是在迎合民间有关“核桃补脑”的朴素信仰,而这背后“以形补形”的传统食疗文化,更是缺乏现代科学支撑的。而有意思的是,本案主审法官却认为,“原告缺乏证据来证明食用核桃仁不会起补脑作用”。诚然,这貌似符合“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可还是未免透着一丝诙谐。 (蒋璟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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