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安全带是“救命带”的观念深入人心
乘客拒绝系安全带,受罚的却只是司机,这项规定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近日表决通过,并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修改决定,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以200元罚款。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也属违法行为,最低罚款500元。(见9月4日《羊城晚报》)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但现实中一些乘客并不屑于此,甚至认为坐在前排不系安全带会被电子警察抓拍罚款,后排乘客则不用系安全带。况且乘客拒绝系安全带,受罚的只有司机,这无疑纵容了乘客不系安全带的行为,尤其是营运车辆。
此番条例修改的一大亮点,是让司机不再因此“背锅”。根据规定,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以200元罚款,而营运机动车驾驶人则必须要尽到提醒义务。若车辆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驾驶人未用语音提醒乘车人,则对驾驶人并处200元罚款,这便构成了对司机和乘客的双向约束。
乘客不系安全带应受罚理应成为常态。在上海、香港等城市,在出租车驾驶员尽到提醒义务后,乘客不系安全带将会自行受罚。但实际中,这一做法却难以形成执法统一性。比如,“后排乘客不系安全带处罚司机”一定程度存在,而且出租车司机的职责是认真开车,对拒不系安全带的乘客,也没法采取强硬措施。
安全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系好安全带不只是司机的责任,乘客也有义务。司乘人员应少些侥幸心理,克服一时不便,为安全增添保障;交警部门严格执法、创新执法,并形成执法常态,真正做到“谁违法谁受罚”,倒逼公众遵法遵规而行。此番深圳市《条例》就规定,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时,司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将加重处罚,分别处以500元罚款。此外,交管执法部门以及媒体也不妨多做些相关知识的普及,如播放真实事故案例、宣传安全带的正确使用方法等,让关键时刻安全带就是“救命带”的观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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