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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暴力”犯罪层出不穷 专家:犯罪手法比明火执仗更可怕

检察日报 2019-09-04 09:34 大字

“黑中介”“强迫交易”“软暴力”……前不久,北京市高级法院通报全市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北京市高级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袁丽忠通报了6个北京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其中“黑中介”敲诈勒索系列案、中关村电子市场强迫交易系列案,“软暴力”特征明显。

在“黑中介”案中,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间,向思亮等人通过小广告、微信、QQ等多种方式虚假宣传,骗取不特定被害人签订合同,收取租户租金、押金等费用后,以威胁、骚扰或编造各种借口,以高额违约金、断电断水等“软暴力”方式强迫被害人缴纳额外费用,逼迫租户退租,且不退还租金、押金等费用,最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零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在中关村电子市场案中,涉嫌强迫交易罪的6个案件共50余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诉。这些案件中,多名被告人分别形成多个恶势力犯罪团伙,利用“软暴力”方式强迫被害人购买手机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相关被告人六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袁丽忠表示,经过前一阶段的重拳出击,浮在面上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基本得到有效遏制,但呈现出犯罪手段“软暴力”化特征。

今年4月9日,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扫黑除恶力度在加大,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

什么是“软暴力”

什么是“软暴力”呢?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软暴力”给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意见》指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均表示,“软暴力”的实质是精神暴力,指肉体暴力之外的,能够影响、左右、强制甚至控制他人内心选择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软暴力”通常以语言暴力、精神暴力或黑恶势力展示等形式体现出来,让受害者往往“一筹莫展、有苦难言”。

就程度而言,“软暴力”有轻也有重;就形态而言,可能有形也可能无形。但“套路”并不复杂,就是通过一定的行为作用于被害人的身体或心理。司法实践中,“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等三类。

《意见》明确规定,“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值得注意的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信工具实施,符合“软暴力”定义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传统到新型的表现形式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检察院检察官王维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软暴力”的表现形式可分为传统和新型,传统的包括滋扰、贴身跟随、泼油漆、送花圈、堵锁眼等“可以看得见”的方式,在涉及暴力催债、民间借贷案件中较为常见。

在淮安发生的一起暴力催债案中,“90后”小伙蒋金明是负责催债的团伙头目。借债人宋安民的砖厂因为效益不好,还不起之前借下的20多万元高利贷。泼大粪就是蒋金明团伙帮人要债的其中一种手段。为了让底下的小兄弟更觉得自己像黑社会,他还给他们买了匕首,告诉他们必要时也可以用。实际上,这些涉世未深的小年轻根本不敢拿刀出来捅人,用其中一个小年轻的话说,“我们只会像电视上那样,故意拿出来让它晃晃眼,吓唬吓唬对方”。

在另一讨债事件中,蒋金明等人的催债“软暴力”可谓五花八门。黄生因为欠下5万元高利贷迟迟未还,高利贷主把要债的活儿交给了蒋金明。蒋金明先带着手下来到黄生家里警告,接下来就在晚上将胶水注入黄生家的锁眼,并在门口用红漆喷上“欠债还钱”。几天后,见黄生还是没有还钱的意思,再次将黄生新换的门锁用牙签堵住锁眼,临走时,还将黄生家的窗户用石头砸碎。

在福建省首例认定为“软暴力”的涉黑恶案件中,何志文、李建荣等人于2015年开始合伙经营土石方工程,在思明区观音山某地块一带承揽部分工程项目。其间,何志文等人为强揽工程,确立其在该区域内的强势地位,通过辱骂、恐吓等方式以及纠集人员采取纠缠、滋扰、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产、经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继续阻挠施工,何志文等人继续组织、纠集社会闲散人员10余人在工地上长期驻点,通过抢夺工具、倾倒施工材料、用身体阻拦工人和挖掘设备、言语恐吓等方式滋扰工程施工,导致工程完全停滞,造成可估损失人民币14万余元。最后,何志文等人被判处一年零五个月到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王维看来,“软暴力”新型的形式就是通过信息网络或通信工具实施,以“看不见”的方式给被害人施加心理压力,这在套路贷案件中较为常见。

2016年,江苏淮安的赵思豪因手头拮据,在网上看到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办理无抵押信用贷款的广告。由此,赵思豪开始疯狂借贷,从7个网贷平台累计借了数十万,需要同时向这几个平台按周缴纳高额利息。为了瞒住自己在网上贷款的事情,自2017年起,赵思豪先后从社会放贷人员、亲戚朋友中借款近200万元。但是到2019年1月,“借贷宝平台上的钱,我实在还不上了,对方就打电话骚扰我的亲朋好友”。

几乎赵思豪的所有亲戚都接到过类似的电话,内容多是:赵思豪有车、有房产,充孬种,借钱养小女人,全家死光之类的话。“那段时间我们被这些人搅得不能正常生活了。”他的亲戚不断抱怨。其实,赵思豪遭受的电话骚扰更多,他每天会收到近百个催款电话,最多的一次一下收到60条催款短信。“后来我的父母家人和同事都问我这个事,那段时间,我精神高度紧张,都产生了轻生的念头。”赵思豪说。

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却不输于传统暴力犯罪,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犯罪。据杜航伟介绍,浙江公安机关前不久侦办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当受害人落入债务陷阱、无力偿还时,犯罪团伙便通过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通信录朋友进行威胁、恐吓、骚扰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偿还虚高债务。张某因无力偿还虚高债务,遭到该团伙的“软暴力”催收,团伙成员向其发送各种恐吓、侮辱性的图片,最终张某不堪忍受,被逼自杀。

办理“软暴力”案件难在哪里

在江苏苏州的一起涉黑案中,吴女士因为借了高利贷,在3年多时间里,讨债人采取尾随纠缠、强行拦截、辱骂威胁、堵门锁眼、吐口水、到她丈夫工作单位门口蹲守等方式,逼她还钱。最后,讨债人强迫吴女士去这些人家里做家政服务抵债。吴女士的遭遇,只是这个涉黑团伙犯下的罪行之一。办案人员表示,这个黑社会组织以龚品文、刘海涛为首,通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等非法手段获取暴利,其中仅寻衅滋事行为就达140多次。他们共造成13名被害人离家出走、3家民营企业被迫关停、5户家庭变卖住房、2人患上严重抑郁症、1人跳楼自杀。该涉黑团伙在苏州常熟地区为害多年,受害人多达数百人,为什么警方一直不予以打击呢?

办案人员表示,虽然有不少受害人报警,但由于“软暴力”尚未在法律文件中明确,处理起来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因此,门口喷漆、拉横幅等讨债纠纷行为,公安机关一度按照普通民间借贷纠纷来对待、处理、调解。受害人报警后“不了了之”,让犯罪分子越发有恃无恐。

在北京“黑中介”敲诈勒索案中,深受其害的租客们表示,这些“黑中介”经常对自己进行恐吓,说房东收回房子,你们要搬走,不搬走把你东西丢出去。如果租客死赖着不走怎么办?他们整人的方法很多,破坏水表、破坏电表、堵锁眼、换锁头,基本以这四板斧为主。租客也曾联合起来讨债,光维权的QQ群就有好几个。但每个群基本都混进了“黑中介”的卧底,维权困难重重。而“黑中介”也挑肥拣瘦,专门拣软柿子捏,女性租客和小情侣租客往往成为他们的摇钱树。

有的租客选择忍气吞声,被坑了几个月房租后一走了之,也有人反复向中介讨债,但由于他们的办公地点经常换,也没有办法。如果有租客反抗,“黑中介”就会叫嚣着“有本事去法院起诉我们啊!”但由于时间、成本等各种原因,去法院起诉的租客极少。即使有起诉的,中介并不去应诉,最后不了了之,中介就更加肆无忌惮。也曾有租客去工商部门投诉,但由于中介公司手续健全,工商部门也只能协调,没有强制力。有的租客去公安局举报,但对于单个租客而言,这种事情只属于经济类合同纠纷,公安只能让双方协商解决,最终都协商不成,所谓的“违约金”和各类费用都落到了中介手上。

“暴力手段一般直接对被害人的财产、身体造成损害或者伤害,“软暴力”手段往往通过间接方式造成损害或者伤害,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滞后性,难以取得直接证据。”在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赵越超看来,最为关键的是,“黑中介”几乎没有使用直接的暴力手段,比如打砸抢或是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而是采用半夜滋扰、言语威胁这样的“软暴力”,给租客形成心理上的压迫和恐惧,实现非法牟利的目的。因此,公安、工商部门也没法进行直接处罚和约束,更是助长了“黑中介”的嚣张气焰。

依法惩处“软暴力”犯罪

面对层出不穷的“软暴力”犯罪,2018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处理“软暴力”案件,自此有了依据。

在江苏苏州的涉黑案中,苏州警方梳理了龚品文团伙的犯罪行为,认为其行为符合对“软暴力”犯罪的认定标准。公诉阶段,苏州检方对龚品文案提炼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认定送花圈、辱骂威胁、堵门喷漆等行为属于“软暴力”,符合涉黑犯罪的行为特征,足以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并造成严重后果。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指导意见》对可以认定为“软暴力”的客观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包括黑恶势力实施的、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携带凶器实施的等情形。同时明确了“软暴力”手段通常适用的具体罪名;对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等黑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如何定罪处罚作了明确规定,为该案准确认定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在前述何志文等人涉恶一案中,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道,何志文等人涉恶案中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大多是采取滋扰、纠缠、恐吓等手段,也就是俗称的“软暴力”,没有实施严重的暴力犯罪,如何认定本案的行为特征成为本案的重中之重。为确保案件质量,该院组成了专案组,并指派业务骨干提前介入案件。虽然何志文及其团伙少有明显的暴力行为,但他们有组织地使用滋扰、纠缠、哄闹、恐吓等各种手段使受害者产生恐惧和恐慌,影响到他们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表示,《意见》及时有力回应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打击重点、难点,为“软暴力”刑案的处置提供了精准、细密的工具清单,坚持了法治底线,在界定“软暴力”的法律性质、表现形式等方面,实现了“打早打小”的防治策略与“打准打实”的司法策略之间的有机结合。

多位专家均表示,其实“软暴力”的特点很明显,就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这样的手段,显然比明火执仗更可怕。在接下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软暴力”犯罪要依法惩处,不能对“软暴力”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其在法律的空隙中“游刃有余”。要坚决打击“软暴力”“套路贷”等新型有组织犯罪形式,注重建立案件研判、线索移交、证据认定等一系列工作机制和细则,有力巩固扫黑除恶的斗争实效。

(原题为:《“软暴力”犯罪,休想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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