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该对“咸猪手”亮出刑法之剑了
上海检察机关通报,日前,上海市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批准逮捕,该案系上海市首例“咸猪手”入刑案件。经查,2019年7月1日,王某某在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坐在被害人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触摸两名被害女子胸部等部位,其中一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
通常情况下,“咸猪手”事件中的行为人,其骚扰、猥亵的对象具有随意性,猥亵行为具有随机性、隐蔽性。特别是,行为人往往趁被害女性不备之机“偷袭”,揩油之后或者被发现后马上收手,不再强行猥亵。也就是说,“咸猪手”行为一般没有上升到强制猥亵的严重程度,这也是通常仅对其予以治安处罚的原因。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但是,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同时,对不满14周岁儿童实施猥亵的,即便没有强制手段,也属于猥亵儿童,且应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由于王某某猥亵的一名对象是未成年女性,且系在公共场所实施,故对其启动了刑事追责程序。该做法并无不妥,反而能够起到威慑作用,让那些潜在的“咸猪手”有所顾忌、有所收敛。要知道,在地铁、公交车等公共场所,随意猥亵他人的社会危害程度并不轻,特别是在人流密集的光天化日之下实施猥亵,更凸显出行为人主观恶性之大,被害人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所被侵害的程度也更重。
当然,在打击“咸猪手”现象时,还应避免扩大化,不分轻重地将任何行为都上升到刑罚高度,否则就有违《刑法》的谦抑原则,也无益于维护法律尊严。具体而言,理当综合考虑“咸猪手”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如猥亵的对象、方式、场所、次数、程度等。当一些“咸猪手”行为的危害程度超出《治安管理处罚法》范围的,即对其施加治安管理处罚明显畸轻的,方可启动刑事追责。这样方能不枉不纵,既切实维护了女性的权益和尊严,也有效打击了犯罪,让“咸猪手”们及时收手。
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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