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冒名登记有章可循
针对冒名登记撤销难、周期长、材料多、费用高等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出台《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降低举报门槛,加大违法成本和失信惩戒力度。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司长常宇介绍,《指导意见》将举报门槛降到最低。例如,被冒用人不能亲自到场的可以在网上进行远程身份核验,避免来回跑路;不要求必须提供笔迹鉴定材料,大大节约举报的费用。被冒用人只需要核实身份、作简单登记、提交现有的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完成反映情况的流程。
在以往的撤销冒名登记案例中,最难的就是取证调查。《指导意见》明确,被冒用人反映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果45天之内无异议、诉讼等情形,市场监管部门直接认定冒名登记成立。冒名登记被撤销后,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还被冒用人清白。市场监管部门还将建立全国性的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对这类违法行为严厉惩处,配合有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指导意见》还设置了几种不予撤销的情形:“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的”“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的”“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的”及“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有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行为,撤销后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李浩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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