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高空抛物”拟被定性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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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王昱实习生王钰
舆情回顾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两年,关于“头顶安全”的问题不断引起公众热议。
近日,正在进行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为高空抛物增设了专门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将“高空抛物”定性为被禁止的违法行为,不论高空抛物是否伤人,抛物者都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草案》三审稿提出:发生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舆情背景
今年6月13日,在深圳市福田区一个小区内,一名5岁男童被一扇从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头部,紧急送医后,抢救无效不幸离世。警方表示,这一事件为一起意外事故。
6月19日,在南京市东宝路8号时代天地广场,一名放学回家的10岁女孩被高空抛物砸中头部。南京鼓楼警方通报称,女孩是被一名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伤的。
8月21号,在海口市某小区,一名5岁半的女童被一扇突然坠落的窗户砸中,紧急送医后,孩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当地警方正在调查事件原因。
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现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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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声音
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明确建筑物管理人、施工者、作业者的责任,做到多管齐下,共同发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石宏:如果说没有后果,但是他的行为对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他也构成了刑法的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兆祥: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主要有三方面的问题,第一应该是在审判实务中普遍存在着直接侵权人,难以查找的问题,导致了这种打击和震慑的力度不够。第二是使用侵权责任法虽然对受害人能够给予一定的救济,但是加重了无故的业主的责任。第三个是没有区分抛掷物和坠落物的不同的刑事制裁手段,我们在预防和震慑方面还是有欠缺的。
网友声音
@伯居易:支持立法,高空抛物简直就是谋杀。
@玉雨萱菲:这个应该坚决制止!一定要立法!
@七月的遇见陪一生:一栋楼里总会有一两个不自觉没素质的人,为啥要替他们买单,我们的钱又不是大风刮来的。
@Wu_Cody:抛果皮纸屑就算了,抛菜刀西瓜的人是怎么想的,为了确保被砸中的人醒不过来吗?
舆情分析
法律的公平精神,不仅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上,更体现在法律责任的合理分担上。审视酝酿中的5条新规,前两条与侵权人直接相关,强调“谁侵权谁担责”原则;第三条与职能机关相关,确定了赔偿补偿的“前置调查程序”;第四条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相关,确定了补偿之后的“追偿权”;最后一条与建筑物管理人有关,确定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遏制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需要打出立法、执法、司法组合拳。从司法实践看,近年来加大了对严重侵权人的惩罚力度,所涉及的罪名包括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亦不乏行拘高空抛物者的案例。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中增加新规,顺应了公众呼声,有利于从民事责任上打造“闭合锁链”,以更公平、更权威的法治力量阻击“防不胜防的飞来横祸”,切实维护公众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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