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让农民分享改革成果 从征地开始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新的修正案亮点多多。在土地征收方面,改革了征地程序,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并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此外,在征地补偿方面,改变了以前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现在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一直以来,征地拆迁就是各种利益和矛盾聚集的焦点。违背农民意愿强征、征地补偿不到位、少征多占等现象,在很多地方都曾发生。而在城市化的语境下,因为征地而产生的激烈冲突,每每成为地方治理的难点。
此次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直指老百姓的重大关切,直面民众的利益诉求,传递出依法行政的积极信号,令人欣慰。
从以往的经验教训看,困扰征地的问题主要在于,如何在征地中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主要表现在,其一,政府强力征地,农民完全缺乏程序保障,并不能表达任何不同意见,这不仅会损害农民的现实与长远利益,客观上也助长了权力任性与行政滥权;其二,一亩土地,从农民手中拿走,只一次性补偿几千元,而政府一拍卖就是几十万上百万,这对于土地的长期使用者农民而言,显失公平。农民理应分享土地改变用途之后的溢价,而不应该只是按照土地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补偿。
新规不仅明确界定了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也细化了土地征收的严密程序。什么样的情形属于“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征收,征地需要遵循什么样的程序、满足什么样的要件等等,都一一列出,这无疑会约束权力在农民的土地上肆意跑马。
特别是,在补偿方面,不仅调整了一次性补偿的标准和依凭,更强调对农民长期利益的保护,比如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
要看到,城市化以及经济发展的目标,应该是共同发展、一体受益。农民也是现代化的重要参与者,他们本来就不应该被排斥在外。在发展的过程中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是进一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所在。
当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了,能不能落地生根,成为可以触碰的现实利好,还需要持续不懈的努力。无论是下一步的司法实践,还是政府的自我约束,抑或是公民的依法维权,都必然会汇聚成深化改革、张扬权利的磅礴动力。
让农民分享改革成果,从征地开始。
新闻推荐
8月25日是全国第三个“残疾预防日”,今年的主题是“残疾预防,从生命源头做起”。对此,记者走访贵阳市妇幼保健院和贵州省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