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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伤人别急于“全楼买单”

兰州晚报 2019-08-24 03:05 大字

对于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8月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此作出调整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随着城市中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频频发生,仅今年上半年,媒体报道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全国就有好几起。

就所抛所坠之物而言,从钢管、花盆、电器到玻璃、菜刀等,不一而足;就伤害程度而言,致人重伤乃至死亡也不罕见,令人心痛;至于原因,则不尽相同——或因楼宇年久失修导致建筑碎片脱落,或由疏于管教的“熊孩子”有意无意制造的事端,或为个别素质不高的住户随手抛物所致……不论何种情况,高空抛物坠物多为人祸。治理这一另类“城市病”,法律并未缺席,常见的刑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伤害罪”。但从治理实践来看,“冤有头”的案件比较好办,棘手的是那些侵权人不明的“无头公案”。对于后者,法庭常常采用“全楼买单”的方式,让楼上住户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一人得病、全楼吃药”的判例不少,争议也很多。法律人士认为,“连坐补偿”虽是无奈之举,也不失为一个次优选择。譬如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济,假如无人补偿,就会出现让一个已经遭受不幸的受害人来承担全部损失的悲惨局面;有助于发现真正的侵权人,“连坐补偿”令那些无辜者为避免“背黑锅”而充当“民间福尔摩斯”,找出真正的侵权人;有助于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有了“连坐补偿”,就多了“人肉摄像头”,那些有意高空抛物的人,在实施行为之前就要考虑一个问题:会不会被邻居发现?

对于高空抛物坠物伤人案件,进行“连坐补偿”判决,虽然省事,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那就是对大多数被判有补偿责任的人不公,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不可轻用。合理的程序应是,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发生之后,有关机关全力以赴进行侦查、尽快破案,找出侵权人,还事件一个真相,也还大多数住户一个清白。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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