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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失信黑名单”立个规矩 □李英锋

来宾日报 2019-08-19 09:09 大字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8月16日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泛化、扩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泛化、扩大化,防止包括个人信用分在内的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泛化、扩大化。(8月17日《扬子晚报》)

征信机制建设正在司法、交通、金融、旅游、市场等诸多领域全面铺开,约束和倒逼市场主体、民众增强诚信意识,取得明显成效。

然而,征信机制的“百花”并不都是芬芳馥郁的漂亮花朵,其中也夹杂一些“野花杂草”。前段时间,某地人社部门负责人曾放言,“个人频繁辞职和就业,信用将成问题”,引来一片质疑声、批评声,舆论认为,频繁跳槽算失信在法律和劳动契约中找不到依据,是乱开药方、乱定规矩。而一些地方推行的“行人闯红灯算失信”等做法也备受争议。在少数地方,少数部门以及一些领域,确实存在征信建设随意性、盲目性的问题,将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扩大化、自由化,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主体和民众的权益构成误限、误伤,损害了征信机制的公信力,影响了征信机制建设的社会效果。

征信机制不是筐,不能什么都往里装。当前,征信机制还处于较松散的状态,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专项条款来调整失信“黑名单”,仅有的一部行政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失信“黑名单”的调整也过于原则、笼统及模糊。对于一些地方或部门而言,立项“失信黑名单”或实施失信惩戒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各自为战。在这种宽泛、随意的氛围中,出现一些失信惩戒的误区或乱象在所难免。

笔者认为,发改委、国务院及立法部门有必要针对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扩大化问题,制定修改有关法律、出台实施细则或立法解释、行政解释等,给“失信黑名单”立下统一的规矩,拉一个“监督黑名单”,明确有权推出“失信黑名单”的主体范围、禁限领域和禁限措施范围及立项审批备案流程,明确可列入“失信黑名单”的领域和措施“白名单”、不得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黑名单”、解除失信惩戒的条件和通道。这样,各地、各单位在实施失信惩戒时有了统一的标准和依据,才能促进失信“黑名单”规范化,而市场主体、民众也能对失信惩戒做到心中有数、心服口服,从而更好地监督失信“黑名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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