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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特别保护权不是违法犯罪“护身符”

烟台晚报 2019-08-18 17:08 大字

王铎绘图张立美

8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许可县公安局对第十七届人大代表苏某辉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此前,苏某辉因违停、醉驾,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并叫嚣“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受到社会关注。(8月15日《澎湃新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享有特权,各级人大代表均不例外,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常识。当人大代表涉嫌违法犯罪时,同样要跟普通人一样,接受法律的制裁,只不过公安机关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需要履行一道得到人大常委会许可的法定程序,仅此而已。换句话说,人大代表虽然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但人身特别保护权并不是人大代表违法犯罪的“护身符”。须知,设立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监督职权,避免遭到打击报复,而不是方便他们违法犯罪。所以,醉驾的人大代表该醒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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