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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两次强奸未成年少女领刑4年,“获谅解”能从轻处罚吗?

界面新闻 2019-08-13 06:04 大字

近日,江西一男子强奸未成年少女一案宣判,该男子赔偿3万元取得谅解后,被判四年有期徒刑,该案引发了判决过轻、拿钱摆平的争议。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欧阳某文在偶遇被害人易某后尾随对方进入单元楼,并强行将其带至不远处,强行发生性关系。后又胁迫被害人易某去其租住的房间,再次强行发生性关系。

该案一审法院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表示,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欧阳某文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易某经济损失30000元,取得其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欧阳某文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最终判处其四年有期徒刑。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本案中,行为人两次强奸未成年人,并致其轻微伤,应该从重处罚,而且对于强奸这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该从严掌握。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行为、性质、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后,对被告人判处4年有期徒刑,并无明显不当。"余超称。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多起强奸犯经济赔偿受害人后,取得谅解获轻判的案子。据新京报报道,2015年3月,男子吴某强行与其不满12周岁的表外甥女小花发生性关系。开庭审理前,小花的亲属为吴某出具谅解书,称不要求任何经济赔偿,对吴某的罪行,看在亲属关系上,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理。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为满足淫欲,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吴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同年7月,北京“滴滴"司机郑某强奸女乘客,郑某家属向王小姐赔偿7万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终北京海淀法院判处其4年有期徒刑。

一纸“谅解书",在强奸案的审判结果中往往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

余超表示,被害人谅解是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其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得到一定的精神抚慰。“法律的目的不是说是惩罚,主要还是教育和挽救,通过罪犯认罪、悔罪、赔偿等一系列行为,获得受害人的谅解,目的是修复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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