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性侵少女 如何量刑
李王宁
案情
2016年8月10日晚,犯罪嫌疑人王某与党某(已判决)、田某(另案处理)、张某(未满14周岁)4人商量后,决定与宁某(未满14周岁)发生性关系,后他们在某客栈登记房间。次日1时左右,王某采用脱衣等手段欲对宁某实施强奸,因宁某反抗未果。之后,宁某自愿和党某发生性关系。2016年10月16日,宁某到医院检查,发现已怀孕。
分歧
王某构成何罪,对其该如何量刑?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首先,根据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案既遂”的刑法理论,王某虽在宁某反抗下强奸未果,但党某在宁某自愿的情况下和宁某发生了性关系。对于王某而言,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和党某一同构成强奸罪(既遂);其次,王某和党某等人预谋强奸(轮奸)宁某,且先后和宁某发生强制行为,故王某亦具有轮奸情节。应当判处王某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强奸罪,但不具有轮奸情节,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轮奸是一种过程,没有既遂和未遂之说,轮奸构成应当以行为人亲自完成奸淫行为为前提。本案中,王某和党某虽有共同强奸(轮奸)的预谋,但因宁某反抗未果,并未完成奸淫行为。对被害人宁某而言,其只是被党某一人强奸,王某不构成轮奸情节。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强奸罪(中止),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应当减轻处罚。王某和党某等人商议强奸(轮奸)宁某,在其实施过程中,被害人大声喊叫,其担心宾馆人多被发现,自动放弃,属于犯罪中止。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王某构成强奸罪,不构成轮奸情节。
理由:轮奸即轮流奸淫。一方面,各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强奸的意思联络,不仅本人有强奸的故意,而且明知他人也有这种故意;另一方面,要求各行为人完成轮流奸淫的行为,由此可见,轮奸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亲自完成奸淫行为。同时,强奸不仅要有强制行为,也包括奸淫行为,王某虽然有强制行为,但却没有奸淫得逞,不应该认定其构成轮奸。
站在被害人角度,宁某仅被党某一人强奸,其受侵害程度与一人强奸没有实质差别,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对王某也不宜认定为轮奸。王某构成强奸(既遂),不存在未遂、中止之说。
理由:王某具有和党某强奸的共同故意,最终党某同宁某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宁某怀孕。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一人既遂、全案既遂”,对王某应认定为强奸(既遂)。
王某在被害人大声呼喊下停止奸淫行为,无论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还是自动放弃强奸行为,在党某和宁某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宁某怀孕的情况下,其没有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亦不存在未遂、中止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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