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政策”不能违反大法规 □莫思委
大学生小王携带零食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时,遭工作人员“翻包检查”,不许其入园,要求他要么花80元钱把零食存起来,要么在门口吃掉,或自行处理。小王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将上海迪士尼乐园告上法院,要求判令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的格式条款无效。(8月11日《新京报》)
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乘坐飞机、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或开展某些重要的社会集体活动时,为确保安全,才由公安会同行业部门利用一些强制性的手段对入场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而迪士尼乐园作为一个供公众休闲娱乐场所,普通游客却遭到“翻包检查”,而目的并不是检查是否携带有危险品,只是禁止把零食带入园中,如此规定确实让人“拍案惊奇”。
从法律上看,在一些重要的社会活动场所实施“翻包检查”“搜身检查”等执法行为,必须紧紧围绕“安全防范”这一中心任务,也只有在此前提下,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对某些疑似携带违禁物品的顾客进行强制性的“翻包检查”“搜身检查”,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触及到其个人隐私,但符合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因此,在“鱼和熊掌二者不可得兼”的情况下,法律只能选择后者——这就是法律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的意义所在。
然而相比之下,上海迪士尼乐园对游客进行“翻包检查”,明显是不切实际、不合法规的“霸王条款”。一方面,其目的不是为了安检,而是“禁止携带零食”,这一做法既不符合《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也不符合《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其目的无非是为了提升园内零食摊点的销售量,以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园方工作人员在未取得当地公安和安监部门的执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对游客进行强制性的“翻包检查”,直接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是滥用职权的乱作为。此外,“禁止游客携带零食进入园内”并没有法规制度的依据。
笔者认为,上海迪士尼对游客进行“翻包检查”是一种只顾自身利益、违反国家法规、侵犯游客权益的“土政策”,应当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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