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私自处罚小偷”涉嫌敲诈勒索
□史洪举
近日,宿迁市一大润发超市原工作人员反映称,大润发抓住小偷后,有自己的一套私下“独特”处理手段,发现有小偷后并不会提醒他,而是等到小偷出门后再将其抓回来。抓到小偷后并不送警,而是以通知学校、家属、单位来带人相威胁。超市还会根据小偷的背景和承受能力“开价”,“罚款”从10倍到20倍不等。根据报料人提供的监控视频,自2008年开业至今,超市每天因此获利几百到数千元不等,总计获利超百万。据了解,目前当地派出所已对此事立案调查。
一般来说,很多超市为了降低商品失窃率,避免偷盗行为带来的损失,通常成立防损部来“抓小偷”。这既合乎常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更是行使自助权的体现。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超市私自处罚小偷,且“高额开价”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理当予以摒弃。
据报道,涉事超市为鼓励抓小偷,每抓到一个小偷就奖励员工30元。但这“激发”了员工“钓鱼”的冲动。如为诱骗小偷上钩,有内部科员工会故意把一些商品放在过道上等人去捡。可以说,这样的行为已经完全脱离了抓小偷的范畴,而是变异为设置陷阱“构陷”他人的卑劣勾当。
如前所述,超市正常的抓小偷属于自助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在超市报警后,警方到场之前,超市有权扣留小偷及其随身财产,以便警方处理。或者说,超市抓到小偷后没有报警,只是要回了小偷偷窃的商品,也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
但涉事超市的行为之所以备受质疑,就在于,其发现小偷后并不提醒,而是等到其偷窃成功后再“捉拿”。或者干脆设置陷阱为小偷实施偷窃制造条件。这样的做法显然极不道德。其后继的高额罚款,显然更存在着违法犯罪的嫌疑。要知道,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只有执法机关在法定权限内依据法定程序方可实施,其他人均无权实施。
尤其是,通过限制小偷的人身自由以及通过告知学校、单位、家属来相威胁,进而索要10倍到20倍不等的高额“罚款”,更是一种敲诈勒索。根据《刑法》等规定,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现实中,敲诈勒索的对象往往是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丑事”等把柄掌握在敲诈者手中,又不愿意被更多人知道的人。典型的如以揭发他人有贪污、盗窃、出轨等违法犯罪或作风不良事实相要挟,索要财物的,均属于敲诈勒索。
从这方面来说,涉事超市的行为显然已经涉嫌敲诈勒索,有关部门理当调查清楚并依法处理。而此事也提醒人们,小偷小摸固然可恶可恨,抓小偷应受鼓励,但是动用“私刑”却为现代法治所不容许,先设置陷阱再“钓鱼执法”并对小偷处以高额“罚款”更是既失德又违法。任何人都应认识到,在处理纠纷时,只有摒弃刻意报复或牟利的狭隘“私刑”观,方能既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避免走向侵权乃至违法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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