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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聚众哄抢”不能恶小而不究

烟台晚报 2019-08-05 07:11 大字

戴先任

近来,一段发生在河南信阳市固始县的事故视频引发舆论关注。据河南媒体大河网介绍,这段网络视频报道显示,8月1日,一辆满载井盖的半挂车途经信阳市固始县时发生侧翻,2日,货主报警称33吨下水道井盖被附近村民抢光。货主称,当地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先做笔录,之后又说不立案。3日,固始县东关派出所回应称,这个事情不够立案,当着面才算哄抢,少量侵占不构成犯罪。记者在视频中看到,附近的村民使用自家的三轮车、摩托车等工具,搬抬井盖。(8月4日澎湃新闻) 就在日前,同样也是发生在河南的一则案件引发了舆论热议:河南淇县一瓜农抓偷瓜者,致偷瓜者摔倒,经过警方调解,瓜农反倒向偷瓜者赔偿三百元。淇县警方认为,被偷的西瓜价值太少,不构成犯罪,对偷瓜者批评教育了事。

两起事件中当地警方的“人性化执法”,都引发了舆论的强烈不满,不管是偷西瓜,还是时常发生的“哄抢”,一些执法者更容易采取“宽大处理”“恶小而不究”的“大度”态度,这也助长了一些人法不责众、“小恶不算犯罪”的“无法无天”心理。

像此次事件中,货车发生侧翻货物撒满一地,从而引发附近居民哄抢,这样的戏码是一再重复上演。一哄而上、趁火打劫,此类哄抢事件暴露出群体法制意识的淡薄、道德素养的低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对哄抢行为做出了相关规定,哄抢者视情节严重程度,要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而现实中,类似“哄抢”事件中的哄抢者,往往并不会受到依法追究。

在媒体曝光后,固始县公安局称,涉事民警已停职接受调查,他们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希望当地警方能够真正依法执法,追究哄抢者的法律责任,而且要做到一个哄抢者也不能少。

执法者是法律底线的“守门员”,不能回头一脚制造洞穿法律底线的“乌龙球”。所以,对执法者、执法部门要严格要求,要提升执法队伍法律素养,提升执法者执法能力,这样也才能避免“乌龙事件”这样的荒唐戏码一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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