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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农被偷瓜后倒赔三百 律师:偷瓜贼或可处行政处罚

澎湃新闻 2019-08-04 16:16 大字

近日,河南鹤壁市淇县北阳镇一瓜农庞某被两女子偷了近10个西瓜,在双方拉扯中,偷瓜的两女子摔倒擦伤。警方要求庞某向两女子赔偿300元。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关注。

8月2日,淇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警方询问后认为两女子所偷西瓜价值小,情节显著轻微,对两人进行批评教育。双方拉扯中两女子受伤,故要求庞某赔偿两女子300元。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当事瓜农认为,自己的西瓜被偷,私人财产已经受到损失,为什么还要倒赔300元;也有网友质疑警方的处理结果:偷瓜贼虽受伤,但其偷瓜在先,为何不承担法律责任?

8月3日晚,鹤壁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针对前述盗窃西瓜的警情,鹤壁市公安局已启动执法监督程序。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鑫认为瓜农属于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需担责;而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律师则认为,瓜农是在两女子侵害行为结束时拉扯致两女子受伤,已不构成正当防卫,应该担责。邢鑫和张新年认为,两女子偷盗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可处以行政处罚。

瓜农抓贼致小偷受伤,是否要赔偿?

邢鑫告诉澎湃新闻,公安执法监督程序是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邢鑫认为,本案从法理上来讲,庞某发现两女子偷瓜后去追赶,在刑法上属于捍卫财产安全的正当防卫,在民法上属于合理的私力救济,属于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庞某在追赶过程中导致两女子摔伤,其追赶行为并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律师告诉澎湃新闻,表面上看,该起事件的问题在于庞某是否应为造成两女子受伤承担责任。但实际则需判断庞某拖拽两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而免于承担责任。

张新年介绍,依据《刑法》规定,构成正当防卫需满足“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一必要条件。在该起事件中,两女子偷瓜的行为确实是对庞某财产权的不法侵害,但在庞某发现时两女子已经准备乘车离开,此时该不法侵害行为实际上已经结束,因此庞某在此时对两女子进行拖拽的行为,虽在道义人情上符合公理,但在法律上则已不构成正当防卫,应视为侵害两女子人身权的侵权行为。因此,庞某应当对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瓜地偷瓜并逃逸,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邢鑫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邢鑫介绍,盗窃数额的认定标准,各地不一。2013年9月23日,河南省两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规定该省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他认为,本案中,因被盗的西瓜涉及金额少,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偷瓜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因此,民警处理本案的初衷是为了从情理法的角度,妥善调解、及时化解矛盾,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但是,该调解的前提应是建立在庞某和两女子双方合意的情况下,倘若一味为了息事宁人,该做法不但不能化解矛盾,反而会违背初衷,起到相反的处理效果,并给社会带来不良的示范效应。

张新年也认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尚不构成盗窃罪的盗窃行为仍可以做出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因该事件涉事西瓜价值较小,情节显著轻微,警方对其批评教育不予处罚也有法有据。但两女子仍应向庞某赔偿相应的损失。

张新年认为,虽然该起事件中庞某依法应当对两女子进行赔偿,也应注重天理、人情及法律的有机统一。若一味依照法律要求受害者赔偿不法者,亦是对立法本意的亵渎。因此,该起事件中,民警通过教育方式有效化解双方矛盾,平衡人情与法律冲突的做法有可取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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