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左转弯未让直行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信报讯 2019年7月22日早晨7时30分,交警夏庄中队接到122指挥中心指令,在夏塔路上一辆牌照为鲁B3W88R小型客车与电动车发生事故。接到通知后,民警迅速赶到事发现场进行处置。
经现场勘察及调查,男子栾某某22岁,驾驶牌照为鲁B3W88R小轿车,沿中黄埠社区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夏塔路中黄埠社区路口处左拐弯时,与沿夏塔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骑电动自行车男子梁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受损,梁某某受轻微伤。
为此 ,栾某某驾驶小轿车左转弯未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梁某某无责任。(文/图城市信报记者 张盛倩 通讯员刘维印胡永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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