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百态社会> 正文

出租房屋被拆迁 承租者能获得补偿吗?

澎湃新闻 2019-07-23 17:22 大字

2017年初,李女士向郭某租了一间店面房开零售店。在承租期间,店面被当地列入征收拆迁范围,象山县有关部门与房产所有权人郭某签订了《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根据该协议,郭某如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可另外获得9万元的奖励。李女士在获知该消息后以该店“尚在承租期内”为由拒绝搬迁,并向郭某索要征收协议规定的停业停产损失补偿款。在此期间,相关部门对搬迁腾空期限两次发出延期公告,郭某为此办理了水、电销户手续。由于李女士拒绝搬迁,无奈之下,郭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腾退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系《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房屋被国家依法征收后,征收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并非征收补偿的对象。本案被告李女士作为承租人,因承租房屋被征收向出租人郭某要求补偿,不能以房屋征收部门与郭某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为依据,应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作为解决纷争的依据。而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当因包括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租赁终止时,房屋内的各种固定装修等归房东郭某所有,因此,李女士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此外,郭某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约定,征收决定生效后,给予郭某一定的搬迁腾空时间,而不是立即移交,因此,在搬迁腾空公告规定的最后期限之前,郭某仍可依据协议占有使用诉争房屋,并行使诉争房屋的出租人权利,要求李女士腾退租赁房屋。

该案在审理时,经法官调解,原告郭某同意给予李女士5万元作为补偿,由于这个数额与李女士要求的数额有较大差距,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据此,象山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原告郭某的诉请获得支持,李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由于本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早已超出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导致郭某最终未能获得9万元的搬迁奖励金,也使得其原先表示愿支付李女士5万补偿费的承诺变得不确定,为此,本该“双赢”的局面,却因当事人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导致“双损”的结果。

来源:宁波市普法办、象山县人民法院

(本文原标题:《【以案释法】出租房屋被拆迁, 承租者能获得补偿吗?》)

新闻推荐

告别“拎马桶” 上海“留改拆”提升百姓获得感

新华社上海7月23日电,清晨起床要倒马桶,或者排队上厕所;中午晚上做饭,几户居民同在一间狭小的厨房间内挤来挤去……狭小的居...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