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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下公交时摔伤 索赔40万

西部法制报 2019-07-23 00:42 大字

王浩公

乘客乘坐公交下车时受到伤害,究竟何种情况可以得到赔偿?公交车司机对于乘客的提醒和注意义务的界限又该如何界定呢?

事件

某日傍晚,广州的陈女士带着女儿搭乘N路公交车,当日18时左右,公交车驶入天河北路公交车站,公交司机未到达站牌便停靠车辆,并打开车门让乘客上下车。下车时,因视线受阻,手抱女儿的陈女士未发现车辆后门处有一个塌陷于地面之下的沙井盖,结果右脚前半脚刚好踩在沙井盖高的地方,后脚跟却落在沙井盖下凹处,人随即摔倒在地。

陈女士发现自己的脚动不了,便由路人帮忙扶到路边,后由救护车将其送院治疗。事后,林和街派出所从该公交车上调取了视频资料。

经过鉴定,陈女士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二项。陈女士认为公交公司和住建局存在过错,导致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故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和该区住建局连带赔偿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0多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陈女士自行承担90%的责任,由公交公司和住建局各负担5%的赔偿责任。

陈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改判公交公司和住建局各承担陈女士所受损害的50%,各赔偿20余万元。

律师说法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陈女士在下车过程中并无明显过失,公交公司作为专业客运机构,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地运往目的地,包括保证乘客安全下车。因此,公交公司在停靠站点时应当选择安全平坦的路面,让乘客下车,即便是在站点,也应有所选择,发现路面存在风险,应当规避,以保证乘客的安全。

本案中,车辆靠站停车时,适逢傍晚,天色已黑,视线较差,且陈女士下车时怀抱小孩,在此情况下,陈女士下车时因路面不平受伤,无可归责于乘客;而车辆的驾驶人在驾驶台上,借助车灯,便于清晰地观察到路面情况,完全有能力发现危险的存在,因此公交公司存在过失;住建局对辖区内的道路有管理责任,应当及时发现道路存在的缺陷并及时修复,以保证行人的行走安全,住建局没有及时修复塌陷的井盖,存在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没有依照行车规范进站停车,住建局未及时修复塌陷的路面沙井盖,上述两个行为相结合,造成了陈女士的损害。公交公司和住建局应分别各自承担陈女士伤残损失的50%,即两名被告分别向原告赔偿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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