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意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 严厉打击猥亵拐卖案
近日,贵州高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围绕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总体要求。严格依照《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强化儿童权益优先保护司法理念,加强隐私保护,避免二次伤害。
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对涉留守儿童案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告知农村留守儿童方提起刑事自诉或请求公安机关处罚。对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主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要建立涉留守儿童案件立、审、执有效衔接的“绿色通道”,实行涉留守儿童案件立案法官引导诉讼责任制。
意见强调,全省法院要发挥专业审判机构的优势,借助家事审判改革契机,逐步探索家事审判和少年审判合一的科学路径;要积极探索适合留守儿童心理、生理特点的审判方式,把审判工作向前延伸,完善法庭教育制度,将教育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要依法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因自身权利受到侵害起诉的留守儿童,经济确有困难的,依法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并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反馈给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大调解工作力度,联动留守儿童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学校等组织,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意见强调,全省法院要妥善审理涉留守儿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离婚案件、在校学生损害赔偿案件,妥善处理留守儿童监护人缺位问题。依法打击遗弃犯罪行为,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法院应当依法履行好审判职责,依法予以惩处;依法追究辍学留守儿童家长违反义务教育法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
意见指出,全省法院在审理留守儿童刑事案件时,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的被告人,尽可能依法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重、从严、从快严厉打击故意杀害、伤害、强奸、抢劫、抢夺、猥亵、拐卖、拐骗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和教唆、胁迫、引诱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等各类案件;依法追究辍学留守儿童家长违反义务教育法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保障辍学留守儿童重返校园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在教育扶贫路上“一个都不能少”;组织法院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及人民陪审员与困难家庭的留守儿童进行结对帮扶,建立和完善对留守儿童罪犯回访考察制度,实现社区矫正和司法矫正有机结合;大力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推进选派法官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积极协助中小学校开展法制教育。
(原题为《贵州:出台意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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