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的判决导向具有示范性
昨天(7月7日)有媒体报道说,备受关注的“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将于后天(10日)上午在河南省栾川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将当庭宣判。这起事情虽小却引发全国公众关注的案件,其判决的社会效应及其所产生的行为导向,无疑具有示范性。
在6月12日该案首次庭审中,控辩双方曾围绕打人者常某行为的性质展开辩论。常某的辩护人认为常某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但未构成犯罪;而公诉机关则认为,常某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建议量刑区间在1年6个月到3年。此外,在此次庭审前,打人者常某的100多名乡邻为常某致信司法机关“求情”,以及被打者张老师拒绝和解的消息也再次搅动了舆论场。
正如早前本栏评论所说,“在分清行为人扇打教师的具体行为究竟构成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上,这种慎重无疑是必要的。但是,扇打教师的行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案件,都应该对行为人及其行为予以坚决的谴责,并对行为人进行严肃的处罚,非此则不足以维护教师权利,保证教师安全,树立教师尊严。教师的尊严和体面,并非仅仅是教师个人的尊严和体面,而是整个社会的尊严和体面”。不过,也正因如此,“才更有必要厘清“20年后拦路扇老师耳光”中的是是非非。毕竟,教师的尊严和体面,虽然代表整个社会的尊严和体面,但同时也应该是内涵着社会公正与正义价值的尊严和体面,而非是靠不讲道理的强制和强力来维系的面子,更不是谁的拳头大谁就处于支配地位的丛林尊严。小时候你对我凶,长大后我就扇了你,这种以师生彼此肌肉力量消长为基础的冤冤相报扩展开来,最终将败坏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致社会失纲无序”。
现在看来,在打人者常某被刑拘羁押半年之后,其行为被认定为治安性质的可能性不大。具体到本案,如果常某的行为被法庭认定为治安性质,那么将有可能引发其他司法程序的启动。因此,相对而言,法庭如何解释其判定常某行为性质的根据及其因由,如何向公众解释常某获罪及获刑的原因,就显得更为重要。非此,就不能保证法律适用效应导向的正确性,师德、学德和师生关系就不会得到正向激励。
从这起“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件在舆论场中引发的议论看,许多发声者都将自己“化身”为20年前的常某,因而对常某所为竟有感同身受之论。这种场景,不仅反映了一些学校曾经甚或现在也仍然存在的现实,也反映了许多地方师德建设的短板以及法律在调整师生关系方面的力所不逮。实际上,在现实中,人们对一些学校存在的教师的暴力管教行为并不陌生。这种对学生身心可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多被认为是违反职业规范和道德,而很少被绳之以青少年保护法等法律规范。而即使对学生拳脚相加的教师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但待那些在学校曾被教师施暴青少年的肌肉力量可以匹配其“报复”意识之时,早就过了施暴教师行为的法律追诉期。籍由此案,在依法惩罚被告的同时,谴责引发被告报复意识的行为也是完全必要的。
因此,相信此案被告常某因当年在学校被张老师施暴而留下心理阴影、长大后还常常做噩梦的辩白并非矫情。当然,如何化解这一心结,绝对不是在20年后凭着此消彼长的肌肉去解决问题。对“20年后”这批人的心理健康问题,到了正视的时候了。
(原题为《长大后打老师案的判决导向引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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