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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兜底真正为见义勇为撑腰

广元日报 2019-07-07 01:01 大字

张立美

据北京市民政局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处长柴珠峰介绍,今年,北京市将针对见义勇为认定和免责等方面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见义勇为行为造成相关损失,或将由政府进行兜底保障。柴珠峰解释,见义勇为免责,即面向在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正当防卫造成身体损伤等,由政府兜底,“相当于给见义勇为者买了一份保险。”

(7月4日《新京报》)《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民法总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换言之,这些“好人条款”在法律上免除了见义勇为者的法律责任。但是,法律上的“好人条款”并没有完全解决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问题,现实生活中仍然有不少见义勇为者遭遇流血又流泪。

一方面,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时不幸受伤,如果遇到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受益人无力给予适当补偿的特殊情况时,可能需要自掏腰包承担医药费。一旦政府发放的见义勇为奖励不够支付医药费时,就会出现付不起巨额医药费情况,可能只剩下放弃医疗这条路,这样的例子实在是太多。

另一方面,好人见义勇为有可能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存在选择不合法手段,或者事后存在不合法情形,有可能要为不合法手段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年来,多名见义勇为者为救人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结果要为交通事故担责。比如,2012年7月2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藤冲布艺市场一路口,16岁的湛江女孩李舒舒,在1岁女童雯雯即将被撞的危难关头,挺身而出将她推开,最后两人不幸双双遭碾压,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称,李舒舒应在这起事故中负25%的责任。

北京立法全面免除见义勇为者责任,见义勇为造成的损失由政府进行兜底保障,不只是一次性给一笔见义勇为奖励。很显然,这有助于形成全方位保护见义勇为者的体系,用法律和制度为见义勇为行为撑腰,让见义勇为者有了一份天然保险,不再让见义勇为英雄流血又流泪。这能够打消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进而引导人们敢于见义勇为,不必担心要担责而不敢伸出援助之手。从这个角度说,政府为见义勇为损失兜底,是营造良好社会风尚的应有之义和政府应有的责任担当,有必要以顶层设计方式升格全国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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