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行开顾客车出事故找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免赔条款无效,应依合同赔偿
送去贴膜的车出了事故
2017年9月7日,张先生将购买的小型客车送到好友刘先生经营的修车行贴膜。膜贴好后,由于张先生在外地,没有及时取回。这个空档期,刘先生决定开车去兜兜风。9月10日晚,他带着女友小周去应酬,考虑到酒后不能开车,将车交给女友驾驶。当晚11点多,该车沿长沙县万明路东往西行至捞刀河路口时,撞上了建筑和树木,刘先生受了伤,车辆也被烧毁。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周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通过评估,车辆的损失价值为15万余元,而造成的建筑、树木损失为1.38万元。
2018年6月28日,张先生向建筑、树木所有方赔付了相关财产损失。之后,他来到保险公司办理赔,却被告知不予受理。
“保险公司说,涉案车辆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并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涉案车辆尚在维修期间,均属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范围。”张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不合理,投保的是车辆,只要驾驶人是符合资质的,保险公司就该依合同赔偿15万元车损及相关财产损失1.38万元。于是,他将该保险公司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免赔条款无效
庭审中,保险公司方表示不能受理张先生的理赔申请,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已明确规定:驾驶人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被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的;这些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涉案车辆是在出事前就完成了贴膜,车辆已完成了维修、改装,且贴膜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相关免责范围。保险条款中,关于“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车辆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明显免除了保险人的责任,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据此,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车辆损失15万余元,以及其他财产损失1.38万元。保险公司表示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长沙张先生把爱车放到修车行贴膜,不料车辆被对方开出门,还发生了交通事故。本想找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涉案车辆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并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且车辆尚处在维修期间,这均属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范围。日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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