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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严惩传播虚假信息者

白银晚报 2019-07-01 09:24 大字

□杨涛

新闻背景——

反转,又是反转。让公安、媒体、全国网民为之揪心的“网曝孤儿院幼儿遭性侵”事件,最终以反转的方式渐告收尾:确认系爆料人赵某某编造。赵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6月27日晚,贵州省公安厅官方微博转发媒体报道,并配文“仅为刷存在感?‘贵州儿童被性侵’造谣者:向受伤害的人道歉”。赵某某主动向警方提出写“悔过书”,表示“向全国网民道歉,向受到伤害的人道歉”。

毫无疑问,这个道歉应该有。为了刷自己的存在感,便将造谣的枪口对准儿童,伤害的是未成年人的权益,消费的是公众舆论的爱心,浪费的是警力资源的投入,侵蚀的是社会福利部门、幼儿教育机构的声誉。

但忏悔归忏悔,法律责任归法律责任。忏悔书承担的只是道德责任,而造谣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决定了当事人还须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编造和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犯罪论处。这不是说法律不允许“刷存在感”,而是说,刷存在感的方式应收束到法治框架下。以编造骇人听闻、迎合“负面想象偏好”的新闻,还编得有图有细节,在网络传播媒介如此发达的时代,已预留了“将网民带到坑里,也给自己挖坑”的风险。

近年来,多起儿童失联、欺凌、性侵事件相继被网络“曝光”,却也伴随着大量的欺骗与谎言。这些备受瞩目的案件,的确检验了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能力,也测试了社会对涉儿童事件、案件的敏感度。但那些制造虚假信息并造成巨大公共资源被挥霍的责任人,必须为之埋单——无论吸引无数眼球是不是“故意的”。

此起彼伏的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乱象,也给裂变式传播时代的舆情应对提了醒:必须建立更高效的预警、甄别与应急机制,对可能“刷屏”的爆料在苗头初显时,该核查就核查,这样既能更快地廓清真相,也让谣言“带节奏”的范围变得更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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