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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火灾引500多万诉讼纠纷:高速公路是否该通过消防验收

界面新闻 2019-06-12 13:00 大字

2016年4月25日凌晨,沈海高速福建泉州路段大坪山隧道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引燃隧道内部分设施,对隧道造成严重破坏。福建高速公司将货车车主告上法庭,一审、二审均判定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庭审中,车主发现,事发隧道竣工后并未通过消防部门验收,认为福建高速存在一定过错。近日,车主已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

2016年4月25日0时25分许,田小华驾驶赣L07877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沈海高速公路由泉州往厦门方向行驶至大坪山隧道内(右侧隧道)时,赣L07877号货车右后轮起火,火势逐步蔓延,导致赣L07877号货车、车上货物完全烧毁,隧道内公共设施严重损毁,无人员伤亡。

2016年5月24日,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泉公消火认字[2016]第0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其内载明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16年4月25日0时33分许,泉州市消防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到田小华电话报警,称位于沈海高速公路泉州往池店方向大坪山隧道内赣L07877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火灾。火灾烧毁赣L07877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一部、塑料袋装聚丙PP颗粒19吨,造成沈海高速泉州段大坪山隧道A道货车道结构严重受损,隧道内过火、烟熏面积2500 m',,隧道二衬混凝土剥落严重,隧道照明、消防、交安、监控、通风设施损毁严重,无人员伤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6832182.58元。"

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0时26分许;起火点位于赣L07877号货车第三轴右侧主轮;起火原因为赣L07877号货车第三轴右侧主轮车轮阻滞即制动鼓与制动蹄机械摩擦发热而引燃轮胎,酿成火灾。

2016年7月1日,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作出闽公交认字[2016]第00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即车辆起火)系赣L07877号货车第三轴右侧主轮车轮阻滞即制动鼓与制动蹄机械摩擦发热而引燃轮胎,酿成火灾,该阻滞系车辆机械性故障引起,田小华主观上无法预见,因此,田小华未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无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认定本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田小华无责任。

赣L07877号货车实际车主为陈川鸿,车辆挂靠在鹰潭市辉煌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将辉煌物流、田小华、陈川鸿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修复大坪山隧道的花费。泉州市洛江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50万零100元,辉煌物流赔偿其余的390多万元,陈川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陈川鸿不服一审判决,他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载明,本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驾驶员田小华无责任,因此他作为实际车主也不应该承担责任。此外,陈川鸿从事发时段的监控视频发现,车辆自燃之后,“福建高速并未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很晚,且并未采取任何救济措施,任由火灾蔓延。"

陈川鸿将此案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状中表示,一审庭审时福建高速一方当庭承认大坪山隧道所在路段竣工后并未经消防部门验收,违法《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此福建高速存在过错,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责任。

2010年9月,大坪山隧道竣工后,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委托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中心进行试验检测,该中心作出的交工检测报告未体现消防设施方面出现问题。

一审法院曾就相关问题向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发函咨询,获悉高速公路隧道属于公路工程,《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不包含消防工程。

陈川鸿就福建高速存在过错的另一项指控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一审法院就此向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发函咨询,高速公路隧道工程是否属于上述“特殊建设工程",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回函称不属于。

二审法院结合高速交警的现场照片和泉州消防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体现的现场消防设施严重损毁,认定陈川鸿主张福建高速存在重大过错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二审过程中,陈川鸿均提出,按照《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涉案大坪山隧道应依法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但两审的判决书显示,法院均未就此问题作出审理意见。

高速公路竣工后是否应该通过消防部门验收?

国务院安委会消防咨询专家、省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孙伯春告诉界面新闻,现实中他还没有遇到过这种问题,各省市情况不同,会对建筑、交通设施的消防验收工作作出具体的规定。

中国武警学院消防指挥系一位要求匿名的教员则表示,隧道消防一直是国内消防作业的难点,近年来住建部等部委下发过多份建设指标,包括隧道在内的高速公路设施在设计之初就要向主管部门提交消防设计方案。

这位教员告诉界面新闻,《消防法》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公安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消防法》“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作出解释,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的特殊建筑均需消防验收。早在2013年,湖南的消防部门就组织了对当地修建的部分高速公路的消防验收。

但在本案中,泉州市消防支队向法院回函称,隧道工程不属于上述特殊工程。“由此可见,各地的理解是不一样的。"他说。

界面新闻向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发送采访函,询问泉州市消防支队作出此项回复的依据,截至发稿前未收到回复。

界面新闻就大坪山隧道是否申请消防验收、如何设置《消防法》中规定的消防预案等问题向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采访函,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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