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1
成立投资公司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情简介】2011年12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与妻子共同出资成立了投资公司。徐某某通过广告公司在社会上公开宣传,以给客户20%~26%不等的年利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至2014年1月底,被告人窦某某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吸收存款和放贷业务,并介绍多人加入该公司担任业务员,向社会吸收存款。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徐某某向120余名群众吸收存款4682.8万元,窦某某和多名业务员分别向社会群众吸收28万元至2400余万元不等的存款,以领取工资、提成、奖金、业务费等方式,分别获取非法所得3万至40余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窦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三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点评】该案系投资公司违规向社会吸收资金的典型案件。我国法律规定,未经监管部门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金融服务,不得通过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公开宣传募集资金。一个项目承诺20%-26%的年利息,如此高的收益是否可能?是否有稳赚不赔的项目?该案警示广大公众,在投资过程中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抵制非法集资。
2
以企业融资为名
吸收存款1930万元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某系某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企业经营资金短缺,委托邵某某以月息5%向社会融资。邵某某等人在青岛地区公开宣传并吸收投资客户,2010年12月至2012年2月间,邵某某等人以月息5%到7%为条件,介绍30余名客户向刘某某的公司融资,共计吸收存款193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法官点评】月息5%到7%这样高的回报率你相信吗?公司如有此净利润,自有大型银行放贷,何需再到民间融资?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利用群众求富心切、风险识别能力差,编造虚假信息制造舆论,欺骗社会公众投资,是非法集资常采取的骗术。
3
以理财为旗号
骗取他人“投资”
【案情简介】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乔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其经营的房产中介店中,向兰某某等人宣传“某集团套利”理财项目,声称该项目零风险、高回报,后多名投资参与人向乔某某投资现金7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乔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点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投资理财不得宣传、不得承诺还本付息。非法集资犯罪无孔不入,房产中介店也能成为吸收公众存款的场所。
4
虚构公司经营项目
集资诈骗还了债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因欠巨额债务无力偿还,预谋非法向社会集资偿还个人欠款。2010年8月19日,刘某出资成立某投资咨询公司,至2012年间,刘某个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或伙同他人虚构公司有矿产、海参养殖等经营项目,以月息1.5%~10%为诱饵,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或他人介绍等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公开集资,所得集资款绝大多数用于偿还刘某等个人所欠债务。经审计,共计吸收272人款项8000余万元,造成269名被害人损失65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该投资模式没有高额收益进行回报,且不可持续,仍以虚假理由吸收他人资金,所筹款项除用于支付借款高息外,主要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并未用于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投资人资金损失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刘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官点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集资诈骗罪的“上游”犯罪,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后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周期相对较长,往往是资金链断裂无力还贷,或犯罪分子潜逃之时才案发,导致追赃难度极大,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无法补偿。该案警示我们,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5
虚构网络理财项目
进行集资诈骗
【案情简介】2015年4月,被告人刘某注册成立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陈某,联系第三方提供支付服务,办理公司对公账号及陈某个人银行账号用于资金操作,并建立了某金融理财网络平台。2015年11月,刘某组织公司员工通过QQ聊天工具向不特定社会人员推荐、宣传某金融理财,在平台上发布“车辆抵押标”“信用标”“房产抵押标”等虚假借款标甚至发布无借款方的“秒标”,与投资人签订电子协议书,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并发放苹果手机、乐视电视、平板电脑、小米手机等作为投资奖励,吸引社会人员在网络平台投资。至2016年1月8日,刘某骗取36名投资人投资款共计130余万元,造成损失10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法官点评】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取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所募集的资金没有用于正常经营活动,且明知无法返还全部集资款仍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数额特别巨大,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6
建立网络平台
组织传销活动
【案情简介】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制定传销营销模式,以该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络平台,该营销模式以发展人员数量并形成一定的层级为依据,分为静态分红和动态分红两种模式进行返利。静态分红是要求参加者每交纳2900元即可成为会员,获得一个会员号,配送一定的产品,同时,每个会员号通过该网络平台,可每天获得30元的返利,直到返还5800元为止。动态分红分层碰奖、对碰奖、见点奖、领导奖、福利奖。经鉴定,该传销组织已发展会员19916人,共有35层级,涉及全国30个省份,涉案金额8400余万元。
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魏某某在该传销组织担任副总经理,协助管理教育部和成立分支机构;被告人栾某任技术部负责人,负责网络平台用户密码管理及给会员拨付电子币;被告人黄某某担任会计,负责收取会员缴纳的会员费等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等4人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员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五百万元。魏某某、栾某、黄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法官点评】被告人张某某与某公司签订战略经销合作框架协议,从某公司购买酵素、蛋白肽等饮料产品予以销售,后伙同他人制定营销模式,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络平台发展会员,组织成立了一定规模的传销团队。张某某等4人组织、领导该传销组织,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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