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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强制“二选一”,法律不能沉默

山东商报 2019-06-06 10:01 大字

日前,第十八期“案例大讲坛”在国家法官学院上海分院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主持讲坛时表示,某些电商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滥用市场优势力量,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此类行为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理念,需要通过裁判予以规范,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电商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已经恶化为这个领域内的顽疾。人们期待电商法的实施能够对遏制这一顽疾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事实所验证的却是那句“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法谚,“二选一”的问题仍然呈现多发态势。胡云腾大法官一句“需要通过裁判予以规范”的判断,直指问题的要害所在:执法作为和司法亮剑已经成为遏制顽疾的关键。

时光倒回到若干年前,那时候电子商务还属于新鲜事物,电商平台们高举自由竞争的旗帜,渐渐从传统线下商业的领地里获得立足之地,并最终形成压倒性优势。随着电商业态的普及,一些头部电商为了限制后发的追赶者,慢慢地也开始玩弄起垄断者惯用的限制竞争的伎俩来。让商家进行“有我就没有他”的二选一,其实质就是利用已有优势对竞争平台实施排挤和打压。如果任由此类伎俩泛滥成灾,以平等竞争为标榜的新经济岂不是“自毁长城”?“二选一”游戏看似只在电商平台之间进行,它对实体经济的戕害却也是“立竿见影”的。聚集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大多是中小企业,竞争越是充分,对于他们就越是有利。一些电商平台大搞“二选一”,逼迫中小企业选边站队,实际上让他们失去了销售更多产品和服务的机会。于消费者而言,货比三家不但是他们的习惯,而且是他们的权利。“二选一”限制的不仅仅是个体消费者的选择权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浇灭了消费增长的火花。

对于电商行业出现的“二选一”乱象,社会争议极大,但最初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环节还是保持了相当程度的审慎与包容。可惜的是,电商市场主体之间的恶性竞争并没有因此而自我克制。正应了那句俗话,电商也不是法外之地,面对“二选一”所造成的危害,法律不能继续沉默。电商法横空出世,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商平台不得有限制竞争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强调平台对经营者不得进行不合理限制。

新的法条,对于“二选一”来说,可谓量身定做的棒喝式条款。然而,电商法实施之后,电商平台的“二选一”顽疾并没有销声匿迹。说到底,违法者还在不断地观望和试探。相对应的,见诸媒体公开报道的相关执法案例,只有某外卖平台因“二选一”被处罚这么一例。是时候让电商法露出牙齿,让某些顶风而上的电商平台付出违法的代价了,否则有法不依只会释放出错误的信号。

让竞争成为进取者的通行证,让限制竞争成为垄断者的墓志铭。道德争议之外,严格的执法和公正的司法才是电商健康发展的最有力保障。周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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