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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起纠纷调解履行止争议

西部法制报 2019-06-01 01:00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刘雨蓉白新茹)近日,杨陵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当场履行。

2018年10月24日,被告吴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原告蒙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蒙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蒙某先后在杨凌示范区医院、西京医院进行治疗,但吴某仅支付了蒙某在杨凌示范区医院治疗的部分医疗费。双方就后续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蒙某将吴某诉至法院。庭审中,经法官、双方家属、律师共同调解,最终吴某意识到错误,并得到蒙某谅解,双方达成一致,由吴某一次性支付蒙某各项损失共计4880元。调解协议签署后,吴某当场向蒙某支付了所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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