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私下交易 法律“认账”几何?
日前,一则“孩子偷用母亲手机打赏网红15万”的新闻引发热议。那么,少年儿童的交易行为到底算不算数呢?
偷钱买电脑
案例:13岁的静静是一个“电脑迷”,在多次央求父母给添置“小本本”未能如愿的情况下,偷拿爸爸的钱购买了一台价值4000余元的平板电脑。事后,静静妈妈找到商场要求退货,但后者以售出电脑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且买卖双方均为自愿为由予以拒绝。为此,静静的妈妈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判决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静静将其所购电脑返还商场,商场返还原告全额货款。
说法:现行法律规定,因行为人年龄不同,其行为能力不同,所从事活动的法律效力也不同。我国《民法总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未成年人进行的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这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只能实施一些与本人生活或学习相关、本人智力能够理解并预见其相应的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不大的民事行为。如果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应当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本案中,静静对购买商品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售后的维修、更换等难以做出相应的预见。从购买价款上说,对于一个无任何收入的未成年人而言明显过大,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事后亦未得到其法定监护人的追认,故孩子妈妈诉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正当。
私下签合同
案例:王某未满16岁的儿子坤坤瞒着父母订购了一辆小型家轿。合同签订后,4S店人员来到王家协助办理车贷手续。了解原委后王某提出退车,但对方说购车合同已经履行,不能反悔。权衡再三,王某只好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贷款。贷款合同履行以来,王某因故拖欠多期贷款未还,银行遂将其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立即偿付银行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
说法: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熊孩子”私下通过“手机贷”“小额贷”“P2P”等方式订购大额商品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家长能否主张这些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进行的交易行为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未成年人进行的纯获利益的交易行为(比如接受赠与),应当认定为有效;(二)未成年人进行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交易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三)未成年人进行的其他交易行为,法律效力待定,如果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或者法定代理人经相对人催告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应当认定交易行为无效。本案中,未成年人坤坤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订购一辆价值近10万元的汽车,这样的交易行为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如果当时作为孩子法定代理人的王某拒绝对此交易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该行为就自始无效,双方仅负互为返还义务,即4S店返还定金,王某返还汽车即可。但他既确认了儿子的购车行为,又同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这就等同于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对该行为进行了追认。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后,王某未能按期还款,已经构成违约,故法院判令其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余额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是正确的。
低价卖手表
案例:小学三年级学生强强因为期中考试成绩进步明显,家长作为奖励给他买了一块价值千元的儿童手表。期间,因强强常到学校附近的小卖部买东西,曾向同学小楠借过60元钱。为了还钱,二人商定强强以手表抵钱60元的价格卖给了小楠。强强的父亲知道这件事后找到小楠的父母,愿意以上述价格赎回手表,而后者以该交易系双方自愿、不能反悔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说法:结合本案实际,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从诉讼等法律途径予以妥善处理。首先,强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未事先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低价出卖物品,其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符。其次,按照《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强强卖出手表的行为不仅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反而遭到父母的反对。第三,《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在交易物完好无损的情况下,小楠应当把手表归还给强强,强强则将所借款项予以偿还。(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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