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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秘怼散户 上市公司股东平等理念缺失

金融投资报 2019-05-18 14:30 大字

■黄湘源

“只有100股也参加股东大会,不知是何居心”,这句话不仅反映了迈瑞医疗董秘个人对股东权利的蔑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上股东平等理念的缺失。离开了法律的不断完善和进步,股东平等说来说去,岂不还是一句空话!

“只有100股也参加股东大会,不知是何居心”,这句话不仅反映了迈瑞医疗董秘个人对股东权利的蔑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上股东平等理念的缺失。长期以来,我国《公司法》乃至上市公司治理规则都无不是以“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为至高无上的神圣教义,实际上,这不仅对于广大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造成大股东肆无忌惮地侵占公司利益,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性根源之所在。

首先,“同股同权”只是从资产角度界定了权利的平等含义,却忽略了这种形式上的所谓平等的背面所有可能掩盖的对所有出资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在法律上人格平等的蔑视以及所享有相应的利益平等权利的不当侵犯。别的不说,就以迈瑞医疗董秘上面所说的“只有100股也参加股东大会,不知是何居心”那句话来说,岂不等于是说,在她的眼里,“只有100股”的股东连参加股东大会的资格也没有,更何谈什么知情权、质询权、提案权和表决权呢!

其次,基于“同股同权”的资本多数决原则,不仅容易被滥用,而且,反而使得大股东转移资产、挪用资金、套现牟利等侵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事情可以轻而易举地披上合法化的外衣,从而更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一对夫妇的汽车陷入了泥坑。于是,他们就去请路边一位牵着几头牛的年轻农夫帮助把车拉了出来。夫妇俩在拿出一张百元大钞表示感激的同时,不好意思地问:这是不是影响了你干自己的农活?农夫却回答说:今天,我已经从这个泥坑里拉出了9辆汽车,你们的这不过是第10辆。我的主要工作不就是往这个坑里浇水,再帮助你们把车拉上来吗?也就是说,农夫的这个泥坑,正是资本逐利的一个套路。说穿了,所谓“资本多数决”,不就是资本打着“同股同权”的旗号为侵占上市公司尤其是大多数小股东权益所挖的一个坑吗?小股东被大股东仗着“资本多数决”给卖了,而小股东却还得乖乖地为大股东掏钱埋单。

其三,“同股同权”在“同股同权”的制度下,控股股东只要掌握了一定数量的股权,就等于拥有了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不仅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任意扩大自身权力,限制或削减中小股东权利,而且还可以在公司高管中肆意任用亲信,把公司搞成“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家天下。在这种为所欲为的家天下机制下,只有人微言轻的小股东连做梦也意想不到的事情,而决不可能有什么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想做而做不到的事情。最近,发生在上市公司康得新122亿元银行存款不翼而飞的事情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康得新的账上明明还有122亿银行存款,平时却连几万几十万元的欠款也没钱去还。原来,这122亿元的银行存款在银行的账上早已变为了“0”。康得新的大股东凭着自己和该银行私自订立的一份协议,对所属子公司账户上的钱想怎么支取就可以怎么支取,而作为子公司的康得新,却不仅不知道自己的这一大笔钱是什么时候进入了大股东的腰包,而且,更不要说对资金用途有一点什么知情权了。

现行《公司法》并不是没有看到“同股同权”原则所与生俱来的上述制度性缺陷。《公司法》明确指出:“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权利”。不过,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中,上述规定不免失之于过分空泛而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对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行为,也就不能不缺乏适当而必要的有效约束性。事实上,《公司法》虽然赋予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或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控股股东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对股东大会所表决事项有利益关系的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股东必须实行回避的制度,以及股东对涉嫌违法的决议有权请求法院宣告无效,等等。不过,如果不是因为发生了股权之争,在一般情况下,中小股东要想争取这些合法的权利依然还不能不是难上加难。在某种意义上,中小股东与其为这些盛名之下其实难符的空头支票所累,还不如干脆一点去接受阿里巴巴那样“同股不同权”特殊股权结构。至少,后者从来就没有对自己维护创始人股东权益的意图有所讳言,不像我们很多嘴上说的是假惺惺的“同股同权”的上市公司,实际上滥用股东权利侵犯中小股东权益来却比谁都狠,甚至简直可以说是杀人不用刀,喝起血来连嘴都不用擦一擦的。

股东平等是一个历史范畴,离开了对股权平等的扬弃,也就谈不上股东平等。股东平等同时也是一个动态的发展中的概念,包括股东平等定义本身在内的制度设计也是实践出真知,不仅需要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并且也只能随着现代公司制度实践的推进而不断地丰富和完善。尽管易会满主席针对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明确提出了“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的要求,不过,《证券法》三审稿毕竟还正在征求意见,三审过后还会不会还需要四审也还无从得知,《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股东平等权利维护的有待与时俱进,则更应当是无可置疑的。什么时候,像迈瑞医疗董秘这样蔑视股东权利的言行,才能不是只要在舌头上打个滚,说一句无足轻重的道歉,就可以轻轻松松地对付过去了呢?离开了法律的不断完善和进步,股东平等说来说去,岂不还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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