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行驶中的公交车司机 哈尔滨醉酒乘客被判6年
相信大家仍然还记得2018年10月28日那一天,重庆万州长江二桥上的公交车坠江的惨剧,有一名乘客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了争执,干扰公交司机开车,最后酿成大祸,车内十几名乘客全部遇难。对于这样危害公共安全的人,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5月8日上午,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
为何不顾全车人安危,殴打公交车司机?
2019年1月13日下午4时23分左右,哈尔滨郊6路公交车上,一名身穿深色羽绒服的中年男子突然伸手打向公交司机的面部,一边动手打人,嘴里还一边说着脏话。此时公交车还在行车状态,公交司机面部受到打击,立刻用手捂住了眼睛。公交车上的视频监控显示,当时公交车时速在60迈左右,车里约有六七十位乘客,动手打司机的这一举动可吓坏了车里的乘客。到底是什么深仇大恨让这名乘客脏话不断,还多次向公交司机下手呢?公交车司机回忆说,隐约记得这名乘客是在道外十六道街上的车,并且在上车的时候,告诉司机他要在南京路站下车,让司机提醒他。当公交车行驶到十公里站的时候,有乘客下车,此时他反应很大,认为司机中途没给他停车,把他拉过站了。
可是,真的是因为司机没有提醒这名乘客下车,导致这名乘客错过了下车站点吗?这趟公交车是从一面街开往朱家站方向,根据公交线路图显示过了十公里站之后的第五站才是南京路站,两站之间隔了四站,距离相差甚远,根本就谈不上拉过站。
这名男子怎么就不顾车上所有乘客的安危动手打公交司机了呢?据当时公交车上的乘客反映,事发时该名乘客一身酒气,朝着司机面部挥手打了两次,司机并没有还手,并且在视线模糊的情况下缓缓地将车辆停了下来。停下车后,司机拨打了报警电话。动手打人的乘客听到司机报警,恼羞成怒,再次伸手打人,之后便要求司机给他开门。因担心这名中年男子再与其他乘客发生争执,伤害到乘客安全,司机打开了公交车的前门。事件发生后,殴打司机的这个男子逃离了,公交车司机被送往医院,确诊为右眼钝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经过警方调查得知打人男子是吕某,1月15日吕某迫于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
危害公共安全,法律严惩不贷
5月8日,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吕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吕某声称当时喝了多少酒已经不记得了,更不记得当时公交车上的情况。通过现场的监控视频和证人的证言以及证据,合议庭梳理出吕某当天的所作所为。
审判长当庭宣判:
被告人吕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吕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同日,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还开庭审理了另一起类似案件。2015年8月7日14时许,被告人于某同样在行驶的公交车上与司机发生了争吵,竟然抄起了灭火器向司机击打过去。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法官还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 庭长李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抢夺公交车驾驶员的操作杆或者方向盘的行为,以及殴打和辱骂驾驶员的行为,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
温馨提示
公交车司机开车的时候,他们的安全是关系到道路安全以及全车乘客的安危的,曾经那些惨痛的教训早已经警醒着人们不要作出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的行为。可是总有人会去挑战公交司机,他们挑战的不仅仅是公交司机本人,更是对全车乘客以及法律的挑战,最终也只能自食其果。
(原标题:《判了!乘客殴打公交司机被判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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