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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连线 被认定杀妻坐牢15年 他终于等来无罪判决 曹红彬:“我承认有婚外情,但不会去谋害我妻子”

华商报 2019-05-14 01:55 大字

5月13日,曾被认定因婚外情意图杀死妻子的曹红彬,激动地手捧无罪判决书,走出了河南省禹州市法院的大门。当日,禹州市法院公开宣判,认定曹红彬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改判无罪。此时,距离2002年4月曹红彬被采取强制措施,已经过去17年。此前的2017年4月20日,已在看守所和监狱被关押15年的曹红彬刑满出狱。

36岁遭遇人生重大转折,重获新生时,曹红彬已经53岁。

>>案情回顾

被指伪造强奸抢劫作案现场 一审判死 重审后改判15年

5月13日下午,河南省禹州市法院对曹红彬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重审认为,原判认定曹红彬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判决曹红彬无罪。这一起争议不断的伤妻案在案发17年后终于落槌定案。

曹红彬和妻子是许昌市鄢陵县彭店乡人,夫妻俩曾经营一家小卖部,生意兴隆,家里还买了辆面包车。2002年4月20日凌晨2时许,曹红彬驾车回家,一进家门就看到妻子满脸鲜血倒在地上,头部受伤,下身赤裸……同时家中遭窃,两个小卖部的钱箱被抛弃在附近。曹红彬迅速喊来邻居帮忙,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并打电话报警。

曹红彬的妻子虽然被抢救过来,但精神一直有障碍。据公安机关侦查,凶手是用石头砸向受害人头部,因为是在睡梦中遭受暴力袭击,受害人精神上受到巨大冲击。警方在询问曹红彬时,曹红彬想起当晚停车后往家走时,发现路上有一男子推着摩托车,形迹可疑,他大声问是谁,对方听到后驾车迅速离开。

公安机关扩大侦查范围,走访中发现曹红彬和丁某有私情,且案发当日与丁某有数次通话记录,遂怀疑曹红彬具有杀妻和丁某结婚之动机,属于自己作案后伪造强奸、抢劫现场,曹红彬随即被监视居住,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和批捕。2002年10月,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由许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许昌中院一审认定:曹红彬与情人丁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为达到与妻子离婚的目的,他深夜举起石块向熟睡的妻子头部猛砸两下,然后将其裤子脱下,伪造强奸、抢劫作案现场,这才喊邻居将妻子送医救治。曹红彬妻子的身体损害构成重伤,精神伤残达到重度二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曹红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曹红彬不服判决,始终不认罪,不断上诉。2004年8月,许昌中院重审后改判曹红彬15年有期徒刑,但曹红彬继续上诉。之后,该案陷入多级法院屡次发回重审的“循环圈”,河南省高院先后作出2次裁定。

2012年5月,案件迎来转机,许昌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案件定罪存在重大疑问,建议法院重审。2017年4月20日,在关押15年后,刑满出狱的曹红彬继续申诉,仍不认罪。2018年6月,许昌中院发回重审。2019年4月10日,经指定管辖,此案在禹州市法院开庭重审。

>>对话当事人

“我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立案抓到真凶”

“我终于等到了迟到17年的无罪判决,心情无比激动。”5月13日,曹红彬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手机一直打到没电。

“我妻子比我小1岁,我们有2个儿子……我是冤枉的,我根本就没有伤害我老婆。我没有想到我救人反倒成了杀人犯。”曹红彬的言语间仍透出忿忿不平。

谈及警方怀疑自己杀妻是想和情人结婚,曹红彬表示:“我承认,我和她(丁某)有婚外情,但我不会因为这个去谋害我的妻子……”曹红彬告诉华商报记者,他在服刑期间就坚持申诉,一直不认罪,所以导致刑期一天未减,坐满了15年。因为自己服刑,妻子被迫住到河北的儿子家。他出狱后一直在竭尽全力为妻子医治,努力照顾妻子的生活,“原本这次开庭也想请妻子参加,但就是因为她的身体不好,所以才没有参加。”4月10日,此案在禹州市法院重审开庭,曹红彬的老母亲坚持前来旁听庭审。

令曹红彬感慨万千的是,冤狱几乎毁掉了他的生活,妻儿流落他处,原先居住的老房子也破败不堪。如今,在两鬓斑白之际,曹红彬终于可以开始重新规划后半生的生活了,但他认为眼下追凶追责是必要的。

“我今天(5月13日)在法庭上对法官第一个就指出,我要求公安机关能重新立案侦查,一定要抓到当年对我妻子下毒手的真凶……”曹红彬表示,下一步他将和律师商讨,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并对相关办案人员进行追责。

>>律师解案

“遭逼供后做唯一一次有罪供述 定罪核心证据均存疑问”

5月13日,为曹红彬做无罪辩护的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旭华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2018年7月曹红彬案被律所纳入“蒙冤者援助计划”,仔细研究卷宗,他认为本案定罪的几大核心证据均不能成立。

遭受刑讯逼供做有罪供述?

张旭华表示:“首先,曹红彬唯一的一次有罪供述,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存在重大问题。曹红彬被监视居住的地点,就在鄢陵县公安局院内,曹红彬被铐在铁椅上4天4夜,才形成了唯一一份认罪供述。不仅有线索表明4天内曹红彬遭受严重的刑讯逼供,同时有线索表明公安机关存在严重的诱供、指供行为。另外,其有罪供述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伤情鉴定之间充满矛盾。有罪供述中钱款去向不明,曹红彬供述其把一部分钱装在一个红色塑料袋中丢弃在田地中,但始终没有发现钱款下落。这些均表明供述的虚假很明显。”

靠袖口的迸溅型血迹定案?

“其次,本案缺乏客观证据证明曹红彬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曹红彬右袖口上的迸溅型血迹,被认定是曹红彬举起石头砸被害人时留下的物证,也是全案唯一的指向犯罪嫌疑人的物证。但是曹红彬存在抢救被害人的行为,到底抢救过程中是否能够形成该血迹,成为争议焦点。”

张旭华表示,在案件第一次被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之后,许昌中院委托公安部做了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溅落、甩溅痕迹,而不是迸溅型血迹,鉴定之间出现直接矛盾。鄢陵县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曾找到相关痕迹专家进行座谈,座谈的结论为:溅落、甩溅、迸溅血痕的形成机理一样,形成的血痕都带方向性,但无法严格区分,三者无明显界限,这实质上推翻了迸溅型血痕作为定案依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狱友否认举报,证言还能采信吗?

“最后,证人孟某的指证、举报时间不符合常理。孟某2002年和曹红彬关在同一监牢,两年后才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诉讼时点为河南省高院第一次裁定发回重审之后,令人怀疑其真实动机。”

张旭华指出,孟某举报的内容和案情不符,其证言和其他证据无法印证,”最重要的是,孟某在2013年,许昌中院找其核实当年指证曹红彬的相关情况时,否认了自己曾经到公安机关举报曹红彬的事实。”

两年后的侦查实验能否证实当时情况?

此外,张旭华认为曹红彬根本不具有作案时间。案发当日,曹红彬帮朋友开车往许昌送轮胎,办完事回到鄢陵县城给丁某打了一个电话,时间是凌晨2:09,有电信业务话单为证。而鄢陵县急救中心接诊登记表记载,接到120救助电话的时间为凌晨2:55。如果认定曹红彬是真凶,作案时间只有46分钟。鄢陵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在2004年曾做过侦查实验,模拟曹红彬打完电话驾车回家、停车、喊人、救人的全过程,共计用时39分10秒。

张旭华指出,这个侦查实验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案发时在修路,侦查实验是两年后进行的,路已经修好;二是案发是深夜,侦查实验是在白天;三是即使不考虑路况、视线等问题,曹红彬在仅有的46分钟内,几乎要不间断运动,才能完成全部操作,如果是自己预谋作案,谁会给自己预留这么紧张的时间?华商报记者 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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