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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 高压电伤人,保险怎么赔?

川江都市报 2019-05-10 11:51 大字

◎川江都市报记者 陈猛 整理

案情回放

2017年10月21日上午,刘某到收购站装运废铁, 10时许,正在车上装货的刘某不慎被头顶的10千伏高压电击伤,刘某当即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双上下肢电击伤4%Ⅲ度-Ⅳ度、左下肢外伤”,共住院101天,支出医疗费103847.06元。2018年5月14日,当地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评定刘某为十级伤残。该高压线路的经营者是供电公司。供电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供电责任险。2018年3月12日,刘某因其个人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医无忧”险种获得了99268.02元赔款。后刘某将收购站、供电公司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共同承担因高压电线受伤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律师说法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因遭受第三者侵害而发生伤亡的情况下,获得人身保险赔偿后,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且人的寿命和身体无法用金钱价值来衡量,故刘某因本起事故而取得保险利益和获得侵权人的赔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刘某因其本人投保商业险所获得的人身保险赔偿,不能冲抵供电公司的赔偿数额。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与供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误,保险公司应承担替代责任。

本案中,供电公司架设高压线的距地最小距离不符合电力行业标准,故供电公司对刘某所遭受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应由供电公司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供电公司虽然主张收购站的行为存在过错,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况且,因供电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便收购站存在过错行为,其也只能分担次要责任,而对于供电公司应承担的事故主要责任不产生影响。此外,刘某因自己投保的人身商业保险而获得的赔偿,不能冲抵供电公司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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