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车险赔偿范围吗? 保险案例
◎川江都市报记者 陈猛 整理
案情回放
2017年10月4日,金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祁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祁某当场死亡,祁某车上的乘车人孙某、魏某受伤,两车均受损。经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祁某、孙某、魏某无责任。2017年10月12日-13日,金某与祁某家属陆续达成《协议书》及《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经协商,金某一次性赔偿祁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停尸费、精神抚慰金等一切损失共计46万元。
金某所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金某依照调解书约定支付了相应赔偿金后,要求A、B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因两家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予以拒赔,金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本案中的核心焦点是,精神抚慰金是否应该属于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畴?
依照《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通过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的形式,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支出。
但对于商业三者责任车险,根据行业通行的商业三者责任车险示范条款中的表述,“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此可见,在一般的商业三者责任车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属于商业三者责任车险的保险责任。
综上,根据交强险条款和商业三者险的条款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内容可以看出,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但需由保险公司根据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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