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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闯红灯致人死亡判赔百万并获刑的警示

济南时报 2019-04-26 14:12 大字

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与电动车相撞后逃逸,电动车主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24日上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7万余元。(4月25日《新京报》)

一场由行人闯红灯引发的交通事故,导致了电动车主邓某不幸身亡,闯红灯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谢某,不仅要赔偿过百万元的赔偿金,更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说两个家庭都因为这一次看似不起眼的闯红灯行为,遭受了致命打击。

“车让行人”不仅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明确规定,也是社会默认的通行做法。这是因为在人与车的对抗中,行人是远处于弱势地位的。这一规定是出于对行人的保护,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异化成部分行人实施闯红灯、机动车道行走等违法行为的“护身符”。

“我弱我有理”的心态让很多行人在闯红灯时还理直气壮,“反正车也不敢撞我”。而一旦真因此导致交通事故,在舆论的压力之下,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行人很少受到相应处罚,往往还会或多或少得到些“人道主义赔偿”。

这类案例屡屡出现,会让越来越多的行人觉得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就是管机动车辆的,而自己可以超脱其约束,这也是中国式过马路久治不愈的重要根源之一。其实,作为交通行为的参与主体之一,法律法规对行人机动车辆都一视同仁,不存在强弱之分,只有守法违法的区别。

虽然被告人谢某被判刑与赔偿高额赔偿金并非全是因为闯红灯,事故后的逃逸应是量刑的更重要参考,但此次鄞州法院宣判的这起交通肇事案,可以说还是一改过往很多人心中“谁弱谁有理”的认知。

这是一起不折不扣的悲剧,事故本身以及法院的判决也有着较为鲜明的警示意义。首先,让那些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人明白,法律法规并不会因为是行人就对违法行为予以豁免。其次,也警示所有交通行为参与者,在万一发生事故后,切莫心存侥幸逃逸躲避,否则必将承担更严重的后果。

用一视同仁的严格执法将安全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既是对行人的保护,更是保障全社会的交通安全。但愿这场悲剧以及具有警示意义的宣判,能让更多人警醒,将“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的信条牢记心中。(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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