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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房发生事故,帮工等受伤咋处理

农村大众报 2019-04-26 14:49 大字

土地出租后外出打工、经商,很多农民富了起来。乐业安居,钱多了,回家修房子、盖房的人也多了。由于农村的房屋修、盖,多由一些无资质的“草台班子”,甚至由农户自己设计、自备材料由全村乡亲动手完成。作业无规则,安全无规范,又无人监督,多发事故:

案例一:张某家拆土坯房建砖房,把活包给了邻村把头何某。何某在雇人扒墙时,墙倒塌将雇工于某砸死。

案例二:赵某家盖房子,全村人都来帮忙,村邻齐某酒后上房帮助上瓦,不幸滑落,从房上掉下摔成重伤。

案例三:肖某家自备木料盖平房,房盖上土时,一根被虫子盗空了心的杨木断裂,掉下的木头将在房盖下收拾东西的肖某的母亲砸伤。

案例四:某村黄某家盖房,房子封顶,左领右舍亲友都来帮忙,乔某往房上扔苫房草,房上接草的胡某眼睛被草扎伤。

谈法:《建筑法》在第83条第3款中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在农村自建低层住宅,虽不适用《建筑法》,也要注意施工安全,严格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原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第三条、第五条中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村民自治机构有关人员提供培训服务,并通过发放挂图、基本知识读本等方式宣传推广识图、施工管理方法等基本常识。对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方及承建方,在开挖地基、砌筑墙体、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防水层施工、安装拆卸模板、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上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

农村自建房屋,大多采取包工或帮工的形式用工,因用工主体和劳动者无劳动关系,劳动者受伤一般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一旦发生事故,受到伤害:

(1)属承揽外包的:承揽是当事人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在验收后支付约定的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承揽人应对承揽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定作人选任承揽人过程中存在过错,对承揽人选用、监督不利的,事故发生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2)属雇工的: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属帮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四条处理: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侵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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