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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老板”成公害,亟需重拳整治 话题榜

济宁晚报 2019-04-26 10:19 大字

■本报评论员 陈曦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就《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被冒用人应本人亲自到场进行身份核验,并提交相应材料,由登记机关核实后撤销。对此,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降低了被冒用人的维权成本,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使违法行为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网上有句流行语“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有些人本是工薪阶层普普通通的一员,却在某天得知名下多了一家甚至几家公司,莫名其妙“被老板”,“被法人代表”了。这可不是什么“掉馅饼”的好事儿,而是一口能把人“砸蒙”的黑锅。比如,河北的冯先生原来享有租住保障房的资格,不料被查出名下有两家公司而丧失了租住权,他在多个部门间来回折腾了近一年,也没能证明“我不是老板”;再比如,辽宁女孩王欢欢疑因身份证丢失,被冒用注册5家公司,她辗转多地寻求解除关系,奔波两年也无果。

事实上,有的人不只是莫名其妙“被老板”了,还莫名其妙“被老赖”了。因名下公司欠下巨款,上了“老赖”黑名单,被限制乘坐飞机和高铁,被拒绝申请商业贷款,征信记录也是一塌糊涂,甚至影响到了出国留学、海外就业等。这些人本身并没有犯什么错,只是因丢身份证或信息泄露而成了“躺枪”的受害者,而那些真正的老赖却还逍遥法外,乐得自在呢。如果受害者讨回清白和尊严之路布满荆棘,而施害者却迟迟得不到应有的制裁,那么还谈何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呢?

令人略感欣慰的是,针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这一乱象,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已经准备“亮剑”出击了。降低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和维权成本,由登记机关核实后撤销其“老板”“法人”甚至是“老赖”的身份……可以看到的是,公众的呼声其实已经部分体现在了《征求意见稿》中;而一些法律业内人士则提出了更专业的问题,比如被撤销后公司的主体是否还存在,被冒名转让的股权效力等,需要有关部门通过进一步的集思广益,拿出更明确的态度和更合理的解决办法。

“被老板”已经成为了一种“人人喊打”的公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和企业注册流程上存在着诸多漏洞。大数据时代,有多少人的隐私数据、身份证照片在网络上“裸奔”,甚至被轻易地倒手和转卖?而受害者却一无所知,直到某天发现自己的信用已被他人严重透支?而一些地方部门在为企业办理注册和登记手续时,并没有做到严格核实当事人身份,致使“冒名”事件一再发生,而当“被冒名”的受害者想要讨回公道时,有的公仆却又没能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推诿扯皮的功夫却是一等一的,不整治又如何能服众?

说到底,谁都不希望自己“被老板”,如果不幸发生了,也都希望能尽快恢复个人信用。这就给立法和监管工作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需要堵住现有漏洞,防“冒名”于未然;另一方面则要斩断灰色利益链,对幕后既得利益者施以重击,以儆效尤。如此,既是维护普通民众的合法权益,也是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信用基础。

说到底,谁都不希望自己“被老板”,如果不幸发生了,也都希望能尽快恢复个人信用。这就给立法和监管工作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需要堵住现有漏洞,防“冒名”于未然;另一方面则要斩断灰色利益链,对幕后既得利益者施以重击,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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