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卡“过期作废”的声明无法律依据
编辑同志:半年前我在一家养生馆办理了一张金额为8000元的会员卡,会员卡背面声明:此卡有效期为六个月,从办卡之日起计算,超过六个月视为作废。后我因怀孕没有前往进行养生活动,不经意间卡已过期。卡内尚有近6000元没有用,我向养生馆要求继续使用或退回余额,养生馆以事先声明“过期作废”为由拒绝。请问养生馆的做法对吗?
读者:徐艺芸
徐艺芸读者:《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会员卡背面的内容,可以对不同消费者重复使用,属于格式条款之列。该内容明显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免除养生馆的责任,与法相悖。无效合同从一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民法总则》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依法养生馆要么退回剩余的金额,要么让你继续使用,过期作废”“ 的说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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