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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价之外加价销售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华西都市报 2019-04-23 03:07 大字

业内专家认为,加价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引起重视,否则最终会殃及所有的消费者。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泉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销商在公布零售价的情况下价外再收费,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

上海市消保委汽车办负责人表示,在没有明示的情况下加价且消费者无法进行选择,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经销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斌介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警告和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于动辄加价几十万元,处罚力度较轻,难以真正起到警示作用。经销商不开票或者随意拆分开立其他名目类税票,有偷税漏税的嫌疑。

业内人士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应督促经销商对车辆、相关服务明码标价,并公开其中包含的具体服务项目,杜绝“打闷包”的行为;支持消费者对加价销售进行投诉,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另外,消费者也应坚决对加价行为说“不”,不盲目追风、跟风,理性消费,从源头端掐断加价“黑手”。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在几起消费者与经销商因加价售车引起的纠纷中,法院支持了消费者维权诉求。2016年北京百得利之星汽车销售公司因加价14.5万元销售奔驰某高档越野车,被消费者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百得利公司返还消费者14.5万元。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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