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马路被撞成植物人,替岗不影响责任认定
62岁的濮阳环卫工毛喜梅没有想到,自己默默无闻一辈子,这两天会成为新闻人物。去年12月27日,她在清扫路面时被撞飞,住进了ICU病房。当时,交警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全责。没有想到,肇事司机在一个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理由是:毛喜梅不是环卫工,就不应该上路,要求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重新划分。(据《新京报》)
肇事司机的诉求,无意中暴露了当地环卫行业大量替岗行为的秘密。原来,事发地的环卫工作早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给濮阳市富邦劳务公司负责,该段路面由公司雇用的环卫工李群山负责打扫,而毛喜梅又和李群山达成协议,替李群山扫马路。
毛喜梅的替岗,似乎让肇事司机寻找到一丝责任解脱的机会:既然毛喜梅不是环卫工,就不应该出现在马路上,既然她不应该上路,就不会出现事故,所以事故责任应该重新划分。
这样的逻辑演绎,犯了“滑坡推理”的谬误。濮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第410901120180060821号)显示,当事人王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换言之,毛喜梅究竟有没有替岗,和事故发生的原因没有任何关系。退一万步讲,哪怕毛喜梅只是过往的普通行人,只要对方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欣慰的是,濮阳市交警支队对行政复议做出了再次判定,重新做出了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仍然认定肇事车司机负事故全责。
从法律上讲,因为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随时认可替岗者是自己的员工,并给予员工的待遇,包括各种保险,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等。一旦“毛喜梅们”出现工伤或生病,用人单位必须自行承担医疗、伤残补偿金等。令人担忧的是,现实中的“毛喜梅们”,估计很难享受相关待遇。
但不论如何,事实和法律很明确,用人单位的不负责任,不应变成法律层面的责任推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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