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吸取内蒙古银漫矿业公司“2·23”事故教训 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严格煤矿复产验收
图为事故车辆2月23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兴业矿业全资子公司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公司)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目前已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黄明在指挥中心与内蒙古区、盟应急管理厅局负责人调度连线,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依法追责。要求举一反三,坚决整改隐患,加大各类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严防节后事故反弹。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付建华立即率工作组赶赴现场,全力指导协助地方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2·23”重大事故新闻发布会召开,已成立由政府常务副主席任组长的“2·23”事故调查组,表示将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细节,彻查有关方面的责任。事故责任人目前已有10人被刑事拘留。
事故原因到底是什么?
事故简要经过:2月23日8时15分,银漫公司外包施工单位采用非法改装车承载50人,违规经措施斜坡道向井下运送作业人员。8时20分左右,车辆刹车制动突然失灵,车辆失控,撞在距井口570m处的四车场巷道帮上,事故导致15人当场死亡,7人经救治无效死亡。
事故调查组初步调查结果:新华社2月26日消息称,据事故调查组成员张玉国介绍,初步调查结果为发生事故的企业在网上非法购置运输车辆,且该车辆没有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志,没有经过相关机构的检测检验,企业把运输地面人员的车辆用于井下运输也系严重违规。同时,企业还严重违反了安全设施设计规定,把措施斜坡道用于井下人员输送。此外,事故车辆的核载人数不超过30人,但事发时实载50人,属严重超载。
调查组还发现,发生事故的企业把安全生产责任全部转嫁给了外包施工队伍,并违反了停产复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张玉国说,该企业此前向有关部门报告其春节期间不停产,但实际上1月15日就进行了停产。2月13日,企业擅自复工,但没有进行安全监管报备,严重违反了停产复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不强,特别是在特殊节点的安全管理、春季停产复工的过程中,还没有全部掌握实情。
轻忽安全,早已埋下隐患伏笔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其实早在2016年银漫公司还曾发生致1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2016年6月22日,银漫公司白音查干东山矿区铜铅锡银锌矿三区1号竖井840米分段13-1穿脉17#东沿脉12米处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16年8月29日,兴业矿业发布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16055号)称“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中止审核本次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此次中止审核正是受“6·22”一般事故的影响,收购对象也正是银漫公司。但是目前来看该公司并未真正吸取教训,把安全发展的理念树牢做实,导致“2·23”重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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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漫公司的业绩承诺,2017-2019年将分别完成3.65亿元、4.63亿元、4.63亿元。2月24日,银漫公司已收到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下发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西)安监非煤现决(2019)1号],责令银漫公司停产停业整顿。由于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这将严重影响到银漫公司的业绩承诺,该公司业绩面临大幅下行的风险。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银漫公司将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这就意味着兴业矿业的“主力矿山”将面临18个部门29条惩戒措施的实施。
国家煤矿安监局:深刻吸取内蒙古矿企致22死事故教训
“2·23”事故发生后,国家煤矿安监局2月26日在官网发布关于深刻吸取内蒙古银漫矿业公司“2·23”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加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加强提升运输管理。
通知称,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监管,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解决工作深不下去、隐患查不出来、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全力做好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通知指出,要加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各煤矿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矿长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细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标对表督促问题整改,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发现重大险情要立即撤出人员,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主动停产整改,并报告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集团公司负责人和各层级负责人也要深入井下一线,解决突出问题。
通知称,要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复工复产前,煤矿矿长要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研判,全面排查各生产系统、各环节、各岗位事故隐患,未组织排查隐患、存有重大风险,不能保证安全的,不得安排职工下井作业。各施工地点开工前,要认真检查瓦斯,严防瓦斯超限、无风微风状态下盲目复工。全国“两会”前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严格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和签字手续,防止随意降低标准、放宽要求,防止一哄而上、“带病”复工复产。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煤矿主要负责人不能到岗履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重大隐患治理不到位、“五职”矿长和“五职”技术人员配备不齐全、未履行签字手续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对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要严格落实盯守责任,加大巡查力度,严防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通知提到,要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转变工作作风,以上率下,深入一线,严格监督检查,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一项工作一项工作推进,着力发现突出问题、化解重大风险。要扎实做好六类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提出“一矿一策”的治理方案和措施,该限产的立即限产、该停产的立即停产、该退出的立即制定退出方案。全国“两会”期间,要按照“四不两直”要求,深入煤矿开展明查暗访、突查夜查,紧盯重点区域、重点煤矿和重大隐患,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严查重处,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分片包干、联系指导工作机制,建立省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领导班子深入基层和化解风险情况考核制度,定期调度落实情况,切实解决责任落不到位、工作深不下去、隐患查不出来、风险管控不住等突出问题。
通知还指出,要加强提升运输管理。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提升设备、斜井人车等乘人装置的检查维修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提升装置及安全保护系统、钢丝绳及连接装置专项检查,确保设备完好,严禁带病运转。要加快推进架空乘人装置、单轨吊、卡轨车或异型轨人车替换普通轨斜井人车工作。加强无轨胶轮车管理,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第378条、第392条等规定,严禁非法改装,严禁无煤安标志的车辆入井,严禁超员超载超速运行,严禁人货混装;对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存在故障,安全设施和警标信号不齐全的,必须停止运行、立即整改;斜井和上下山长坡段巷道,必须设置防止车辆失速的安全设施。 (综合《劳动保护》、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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