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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追女大学生被拒 持械闯女方家遭反杀 女生近日被无罪释放涞源反杀案再引防卫之争

济南时报 2019-02-27 14:12 大字

近两年来,伴随着人们对于“昆山于海明案”等热点法治事件的关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法律专业名词逐渐步入公众的视野。

最近,河北省涞源县一个村庄的村民们也在热议这个话题,起因是在去年夏天一个深夜,一男子追求村民王新元女儿晓菲(化名)被拒后,竟携带凶器闯入王新元家,一家人反击时造成该男子死亡。那么,王新元一家行为算不算是“正当防卫”呢?

2月24日,涞源县公安局决定:不追究王新元女儿晓菲刑责,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律师表示,这意味着晓菲无罪。

追求女大学生被拒 男子多次骚扰侵犯

王新元和赵印芝夫妻俩有一儿一女,儿子王鹏今年27岁,已经成家,平常不住在家里,女儿晓菲今年22岁,正在上大学,而这起事件的起因就要从晓菲在一年前认识的王雷说起。

为了补贴家用,母亲赵印芝到北京打工。2018年2月,晓菲放寒假后来到母亲打工的餐馆做服务员,由此认识了王雷。王雷也在这家餐厅做服务员。2018年4月28日,晓菲到北京找母亲,就在那一天,王雷向晓菲表白并遭到了拒绝。

晓菲以为事情就此告一段落,却没想到,这只是噩梦的开端。

事发于2018年4月29日,也就是王雷向晓菲表白遭拒后的第二天。据晓菲回忆,当天晚上在打工的餐厅附近,王雷阻止晓菲回到住处。晓菲回忆,当晚王雷的状态非常疯狂,让晓菲答应和他做男女朋友,再次遭到晓菲拒绝后,王雷恼羞成怒,在凌晨1点多时将晓菲带到一个地处偏僻的停车场,对她实施了猥亵行为,直到凌晨4点,晓菲的母亲和同事才找到了她。

事情并没有结束。王雷又多次到晓菲的住处和学校滋事。

河北省涞源县乌龙沟乡派出所的报警登记表,记录了王新元一家在2018年5月到7月之间,曾因王雷骚扰而报警的四次记录。不仅如此,晓菲就读的学校,还专门制定了针对王雷的应急预案。

2018年4月30日,晓菲与赵印芝从北京回到了河北老家。王雷通过餐厅的同事打听到了晓菲一家的住处,于2018年5月1日,一路追到了晓菲的家里。

男子持械闯女方家 反被一家三口杀死

自从2018年5月29日,王雷从王新元家离开后,有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再露面,这让王新元一家一度以为王雷已经放弃了对晓菲的纠缠。

2018年7月11日晚上下着小雨,王鹏没在家,王新元、赵印芝和晓菲早早就睡下了。11点多,家中的狗突然叫了起来。

晓菲:“听到狗叫,我父亲就惊醒了,拉开窗帘往外看,就看到他翻墙进到我们家来了。当时我父亲就特别着急,连衣服都没有来得及穿就冲出去,并让我打电话报警。”

晓菲回忆,报警后她来到院中,王雷立即将打击目标对准了她,父母让她回到屋里躲避,而等她再次出来的时候,王雷已经倒在了地上,因此究竟是谁,是哪一个动作对王雷造成致命打击,她也说不清楚。

根据警方调查的结果,事发当晚,王雷手持甩棍水果刀翻墙进入王新元家,与一家人发生肢体冲突。冲突期间,王雷使用甩棍、水果刀致晓菲腹部、赵印芝手部、王新元胸腹部、腿部及双臂受伤。晓菲使用家中菜刀的背部击打王雷背部,王新元使用木棍、铁锹击打王雷,并使用菜刀劈砍王雷头颈部。王雷倒地后,赵印芝使用菜刀劈砍王雷头颈部,王雷颈部受伤严重死亡。经鉴定,王雷符合颅脑损伤后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女大学生已免刑责 父母仍羁押看守所

反杀案发生后,涞源县公安局于2018年7月12日对此案立案侦查,晓菲、王新元、赵印芝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羁押在看守所内。8月7日,涞源县检察院认为晓菲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8月18日,涞源县公安局对晓菲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缴纳5000元后,晓菲当日从保定市看守所释放。

2019年2月24日,此事有了最新进展。涞公(刑)解保字(2019)0003号文书载明,2018年8月18日,对晓菲执行取保候审,现因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予以解除。

不追究晓菲刑责是否意味着无罪?晓菲的辩护律师殷清利向记者介绍,晓菲收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且警方告知其本人的案件终止侦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4条第2款规定,代表她的案件撤销或终止,属于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就是通俗意义上的无罪。

据晓菲哥哥王鹏透露,其父母两人的案件,经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由涞源县公安局移交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综合央视新闻、上游新闻等报道)

●观点

“防卫是否过当”辨析仍在继续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件都是有关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典型案例。

备受关注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即“昆山龙哥被反杀案”)入选其中。在这一案件的论证过程中有人提出,于海明本人所受损失较小,但防卫行为造成了刘海龙死亡的后果,二者对比不相适应,于海明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论证后认为,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实害行为也包括危险行为,对于危险行为同样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认为“于海明与刘海龙的伤情对比不相适应”的意见,只注意到了实害行为而忽视了危险行为,这种意见实际上是要求防卫人应等到暴力犯罪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实施防卫,这不符合及时制止犯罪、让犯罪不能得逞的防卫需要,也不适当地缩小了正当防卫的依法成立范围,是不正确的。

另一起入选的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件,是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纠纷,齐某翻墙进入朱凤山家滋事,冲突中朱凤山持刀刺死齐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凤山持刀刺死被害人,属于防卫过当,应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朱凤山有期徒刑七年。在这一起指导性案例中,检察机关对“防卫过当”的认定进行了阐释:如何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根据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时机和所处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检察机关认为: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极其复杂,涉及防卫性质争议的,应当坚持依法、审慎的原则,准确作出判断和认定,从而引导公民理性平和解决争端,避免在争议纠纷中不必要地使用武力。

河北涞源的这起案件,在法律层面所引发的各种争议,还需要司法机关给出答案定分止争。

从案件的结果来看,王新元一家有不同程度的受伤,造成了对方死亡的严重后果,这是否是认定“防卫过当”的一个因素呢?法律中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害”的认定比较好把握,但“明显超

过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对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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