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见义勇为者更有底气和勇气
日前发生的福州赵某“制止侵害反被刑拘”案,引起公众持续关注。当地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结果,显然是司法对正义的有力匡扶,有利于更多人在面对不平之事时“该出手时还出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简单明了,但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却异常复杂。由于各种原因,很多司法机关将见义勇为者和施害者的损失大小、伤情轻重,施害者的犯罪罪行严重程度,作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标准。显然,这一做法悖逆常理,公众也不接受。要知道,见义勇为本身就存在风险,需要勇气和智慧。现实中,见义勇为者面对的多是突发事件,只有迅速果断出击,才能够抓住稍纵即逝的机会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如果要求普通人面对不法行为时先仔细想想如何有效制止又不造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待考虑周全,恐怕已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对见义勇为过于苛刻,只会形成负面激励,让更多人理性地选择“远离是非”。
值得点赞的是,赵某事件中,检察机关及时作出了正当防卫的认定,并不追究赵某超过必要限度的刑事责任,回应了社会关切,也打消了人们的疑虑。“昆山反杀案”后,最高法院指出将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期待司法机关在具体操作中更加包容地对待见义勇为,进而让社会更有正气,让善良正直的见义勇为者更有底气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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